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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运输服务司    2019-08-02 14:28: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共有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1条,运营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对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险性事件,需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准确报送事件信息,为综合研判、妥善应对处置争取宝贵时间。同时,鉴于险性事件具有一定行业共性,对已发生险性事件开展分析和总结评估,可更好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或酿成更大事故。对此,《意见》明确要“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建立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以及定期组织原因分析等提出具体要求。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定》要求,亟需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的管理制度,夯实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14条,并以附件列出了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是明确运营险性事件定义与内涵。明确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造成风险失控而发生的,对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在范围上,运营险性事件比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内涵更加广泛,所有运营生产安全事故都属于险性事件,但险性事件的范围远不止事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已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运营险性事件中符合国家有关事故等级标准的,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信息报告要求。规定了运营险性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的信息报告时限。发生运营险性事件的,运营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将信息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时限不超过2小时,重大情况可越级上报。从事件发生的基本信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初步原因分析、下一步措施等8个方面,提出了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三是明确技术分析工作要求。规定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从发生经过和处置、原因分析、整改与防范措施等6个方面提出了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共同参与技术分析工作,并视情邀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加。提出了分析报告形成后运营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报送时限。

四是明确总结评估和提升要求。明确运营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险性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变化规律,以及采取的整改及防范措施实施效果等进行总结评估。运营主管部门按规定汇总分析相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时间要求逐级报送交通运输部。要求运营单位及时研判运营险性事件、制作安全警示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改进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五是列明主要运营险性事件。采用枚举的方式逐项列出列车脱轨、冲突、撞击、乘客踩踏、大面积停电、火灾等直接影响运营安全和服务的16类险性事件,明确了主要运营险性事件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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