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张淑艳与大家介绍和解读《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制定出台的相关情况。您好,张厅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与大家交流,感谢大家对青海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关注。
张厅长,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青海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好的。近年来,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治超工作,省政府每年组织召开全省治超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年度重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下达考核指标,切实强化对全省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治超政策法规,紧盯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信用等有效手段,积极采取宣传教育、联合执法、区域联动、源头监管、科技治超、信用惩戒等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形成了“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有力贡献。全省公路超限率严格控制在了2%以内,其中高速公路超限率控制在了0.5%以内,公路优良率、路况综合指数逐年提升,交通事故起数、伤亡人数逐年下降,公路基础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人民群众对治超工作的认知度满意度不断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张厅长,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请您就《条例》的背景、过程及重要意义简要介绍一下。
货车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基础设施,给公路和桥梁带来严重危害,降低公路使用寿命,而且威胁交通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据统计,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另据不完全统计,1辆超限1倍的车行驶1次,相当于不超限的车辆行驶16次,车主超限运输每盈利1元,给公路造成的损失大约是100元,这不仅使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大大缩短,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近年来,青海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通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及路警“三位一体”联合治超执法、百吨王等整治行动,全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把我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取得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提前谋划、加强调研和起草论证等工作,省人大财经委主动介入、深度调研、认真审查,做了大量工作。2023年9月26日,条例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后,省人大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认真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各市州县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等单位对条例草案的意见,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深入部分公路超限检测站、路政执法机构调查了解超限超载治理情况,召开了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反复修改完善。2023年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定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我省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有利于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治超工作迈入法治化轨道,为今后开展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内容。
《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总则、源头管控、通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42条。《条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总结提炼我省治超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吸收借鉴了外省的一些治超经验,紧密结合上位法规定及国家和我省的政策措施,针对性解决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焦点问题,体现精细特色、务实管用的立法要求。其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治超责任主体,厘清部门监管责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治超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治超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应急、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超相关工作。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规定公路货物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
构建源头管控体系,提升源头治理成效。治超先治本,源头是关键。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重要措施。加强车辆源头和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管理是我省治超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规定:一是落实车辆生产销售各环节的全链条监管。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审验、改装、维修、检测、回收拆解等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二是明确货运源头单位配合落实治超工作内容。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安装称重和监控设备、如实计重检测、登记保存货运信息等义务,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强化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督管理。《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并结合治超实践经验,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定期更新货运源头单位名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凝聚治超工作合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推进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多头执法、重复罚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条例》进一步固化联合执法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一是主动提供服务保障。明确两部门应当加强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联系,了解和掌握运输需求,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二是配合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三是同时派驻治超执法人员。两部门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派驻执法人员开展治超联合执法,在公路或者公路停车区和服务区对货物运输车辆开展流动检测。四是建立健全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时共享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和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
拓展科技治超方式,依法规范治超执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智能化、高效化治超监管。一是对货运源头单位按照规定安装技术监控设备和称重设备,并提出进行周期检定的明确要求。二是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技术监控检测等方式,将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周期检定合格作为检测数据成为执法依据的前置条件。三是明确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不停车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提示,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场所接受调查处理。四是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实行入口称重检测和联网收费系统联动管理。
保障驾驶人合法权益,维护货运市场秩序。经济利益驱动、不正当竞争是导致超限超载现象频发的主要原因,合理确定运输价格、避免恶性竞争是治理超限超载的关键之策。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货运成本,让货运经营者有合理的利润空间,行业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用减免方面的相关规定,降低公路通行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从而保障车辆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权益保护,改善从业环境,尽显立法和执法“温度”,构建更加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道路货物运输环境。
交通运输在持续发挥经济社会发展先行引领作用的同时,受非法经济利益驱动等原因,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屡禁不止。对此,出台该《条例》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呢?
随着近年来交通运输事业快速发展和国家治超政策调整,2011年我省出台的《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第84号令)已难以适应当前我省治超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亟需制定一部综合性和针对性更强、法律位阶更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全省治超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我们已有治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解决了治超监管漏洞等问题。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工程,涉及的区域范围广、监管部门多、要素环节多、事权交叉多。通过治超立法,确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治超监管责任,将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对各级地方政府和各行业部门的治超工作职责予以法定化,有效解决了治超职责不明晰、缺管漏管失管等问题,做到了职责清晰、责任明确、法有可依、执法有据。
解决了源头治超执法中无法可依问题。我省货运车辆、货物装载配载、驾驶员等“车、货、人”源头环节多、监管难度大,超标准装载放行车辆出场出站、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破坏治超设施设备、货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屡禁不绝。通过治超立法,对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和管理措施作了新的规定,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责任和禁止行为、货运驾驶人载运货物的治超责任和义务,有效解决了源头治超执法无法可依问题。
解决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治超监管的法律支撑问题。我省幅员辽阔,矿产资源丰富,货运源头单位分散、治超固定站点建设投资大、基层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成本高等问题长期制约着全省治超工作的发展,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较为突出,依托科技手段强化治超监管成为我省治超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治超立法,填补了我省科技治超无法律支撑的空白,为推进科技治超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
解决了路警联合治超成果依法固化问题。2018年以来,我省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固定治超站点开展了“肩并肩”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明显减少,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基本杜绝。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路警联合治超执法工作机制,将这一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将会更加有效地解决治超执法中多头执法、重复罚款、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解决了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人依法监管问题。2017年,我省40个部门联合签署《青海省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自实施以来,我省已公布19批次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人名单,将141辆货运车辆、108名货运驾驶人、20家货运源头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对信用惩戒期满的134辆货运车辆、106名货运驾驶人、5家货运源头企业予以信用修复,信用治超成效明显,持续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通过治超立法,将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我省信用治超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解决了高速公路治超规范化问题。我省高速公路与全国同步实施入口治超称重检测及劝返、出口核查等工作,实际运行中高速公路经营者、相关执法部门对治超工作法定职责定位不明确,对放行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拒不接受入口称重检测、故意扰乱入口称重检测秩序、堵塞称重检测车道等违法行为不能做到有效管控和查处。通过治超立法,有效解决了以上存在的问题,也使我省高速公路治超依法规范高效运行。
张厅长,在贯彻执行《条例》中我们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呢?
自去年11月29日《条例》通过以来,我们对《条例》的宣贯工作及时作了安排部署,确定12月份定为《条例》宣传月,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加大宣贯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自媒体,采取在线访谈、集中宣传、动漫展示、短视频等形式,开展经常化深度宣传。二是充分利用各单位相关办公场所、服务区等地的LED显示屏、情报板、提示牌、宣传栏等宣传载体,扎实开展《条例》常态化宣传。三是深入辖区广场、汽车站等人口密集区,采取悬挂横幅、设置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等传统模式,扎实开展《条例》的集中宣传。四是深入辖区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货运物流园区及集散地、车辆销售和维修企业等重点单位,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座谈交流、法律宣讲、现场解读等形式,开展“送法到企业”的宣传活动。
加强教育培训,努力提升治超执法能力。一是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结合“八五”普法计划,将《条例》作为各单位党委(组)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内容,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二是组织专人进行《条例》法理释义教材的编写及印制工作,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分批次组织开展《条例》及治超业务专题培训。三是将《条例》内容纳入各单位2024年度培训学习计划,积极组织开展《条例》线上线下培训,努力提升单位治超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大基层单位站队领导、法制审核人员、一线治超执法人员对《条例》的培训学习力度,努力提升基层治超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
健全配套制度,不断完善治超长效机制。紧密结合《条例》条款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对《条例》颁布实施前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条例》相抵触的,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按照《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细化制定出台治超工作责任制、货运源头治超监管、治超非现场执法、一超四罚和信用联合惩戒、治超工作责任追究等配套规范性文件或制度,确保《条例》贯彻落到实处。
依法履职尽责,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治超方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于新设定的罚则,细化制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谨慎实施行政处罚。对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采取首违免罚,告知、承诺、责令改正等措施;对于作出承诺而不具体履行,或整改后再犯的依法依规处理,在全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执法环境,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感谢张厅长的解读,也感谢大家的关注!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青海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关心支持,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