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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移民局关于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水运局    2019-08-29 15:40:00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移民局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8〕122号),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移民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的通知》(交水规〔2019〕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邮轮港口加快推进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天津、深圳、广州、厦门和三亚等邮轮港口争取于今年底前率先实施。现就《通知》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好十部门意见,稳妥解决当前我国邮轮市场乘客、旅行社、船公司三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承运人责任主体不明确等系列问题,保障邮轮运输公共安全,规范邮轮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升邮轮运输服务水平,去年以来,在组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在上海开展国际邮轮船票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基础上,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邮轮船票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推广实施范围,包括从事我国境内港口始发国际、内地与港澳间及大陆与台湾间海上邮轮航线经营的邮轮运输企业和境内港口经营人。

第二部分提出了推广实施的制度内容,包括推广邮轮船票直销、实施凭证上船、实施乘客信息提前申报与共享、推广使用行李信息条和加强部门协作监管等五个方面。

  第三部分强调了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机制措施和规范市场行为等三个方面保障措施。

三、主要意义

一是推广邮轮船票直销,保障权益。明确购票人可多渠道购买邮轮船票。不论通过哪种渠道购票,邮轮运输企业都应签发船票,船票是邮轮乘客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乘客可凭票主张维权。为保护乘客权益,船票应当载明《通知》规定的基本信息要素,邮轮运输企业签发船票前,应以便于知悉的方式向购票人提供邮轮运输合同文本,并就合同中的退改签、承运人免责和责任限制、法律适用和管辖权条款等内容予以重点提示,确保购票人知悉。

二是实施凭证进港登船,规范管理。实践中,邮轮船票包括但不限于登船凭证,还可以包括发票、行李信息条、主要乘客条款等。参照境外其他航线和民航业作法,明确登船凭证是乘客进港登船的通行凭证,应使用规范的样式和内容,邮轮运输企业及港口可在登船凭证背面注明进出港口、通关须知等邮轮出行注意事项。为便利乘客快速便捷登船和出入境,登船凭证上可集成船票和便捷通关认证等电子化信息。

三是实现乘客信息提前申报与共享,提升服务。《通知》要求邮轮运输企业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申报乘客等人员信息。人员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港口、航运企业以及公安、交通、旅游、海关和边检等部门间交换共享,各部门按职责强化监管协作,提前开展预检等工作,关口前移,提高现场乘客进出港、登离轮及通关的时效性和舒适感。《通知》印发后,我部水运局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组织“单一窗口”标准版邮轮信息申报功能开发和全国推广工作,最终实现统一使用“单一窗口”标准版进行申报。

四是推广使用行李信息条,提高效率。考虑到邮轮运输经营人在处理乘客行李和印制行李信息条方面均有其特色有效的做法,《通知》只规定了乘客托运行李所用行李条应当记载的基本信息要素,并要求实现与乘客关联,提出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托运行李在海关、邮轮运输企业和港口经营人的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提高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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