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正常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合格审定工作,提高民航整体安全水平,借鉴国际经验,民航局启动了《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7)、《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以下简称29部)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两部规章自1988年颁布实施以来,分别各进行了一次修订,对正常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国际交流和国内航空工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其他民航发达国家规章修订的情况,对两部规章进行第二次修订。
(一)国际交流的需要
随着旋翼航空器设计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航空安全认识的提高,适航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更新。自2002年7月2日两部规章第一次修订以来,美欧等主要航空产品制造国家对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且这些修订工作相互协调,各国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其中一些修订内容还被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八采纳。为方便国产民用航空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我国适航标准需要进行相应修订。
(二)提高航空安全水平和促进航空工业发展的需要
此次修订提高了正常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安全水平,其内容很多是结合航空技术的发展进步而做出的,现有技术可使得新设计的旋翼航空器满足修订后的标准要求。一些修订标准已在以往一些正常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审查中通过专用条件的方式加以要求。此外,一些条款内容在修订后将更加合理并易于执行。本次修订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旋翼航空器的安全水平,促进民用航空工业的发展。
(三)借鉴其它民航发达国家的规章修订经验
现行两部规章的编制参照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第27部和第29部,自2002年7月至今,美国联邦航空局又分别发布了6个、7个修正案,新增了电子高强辐射场(HIRF)保护条款、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条款,并对性能和操稳、闪电防护、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等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借鉴了上述的修正案。
2014年初,启动两部规章的第二次修订工作,起草相关修订草案并广泛征求了适航审定系统内部和航空工业意见,经逐条处理相关意见后,形成了《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草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航空器电气和电子高强辐射场保护
随着电子和电气系统在旋翼航空器上的广泛应用,雷达、无线电、电视和其它地基、船载及机载无线电发射装置电磁能量所引起的HIRF对旋翼航空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为确保旋翼航空器在高强度辐射场的飞行安全,在航空器审定过程中,需考虑旋翼航空器在高强辐射场的保护要求。在纳入规章之前,此要求多次以专用条件的形式在旋翼航空器审定时提出。此次修订,将相应要求纳入到两部规章中。在附件中给出了HIRF的等级和在HIRF下旋翼航空器上电子和电气系统的保护等级要求。
(二)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记录器相关要求
为提高保存事故和事件调查所需的重要信息的可能性,随着科技发展,对某些驾驶舱录音机(CVR)和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DFDR)相关要求进行了修订,增加了CVR的记录持续事件要求,提高了DFDR的数据记录速率,要求DFDR和CVR之间物理分离,提高了对CVR和DFDR两者的电源可靠性要求,并对安装有数据链通信设备的航空器要求其记录所收到的某些数据链通信。
(三)旋翼航空器性能和品质要求
为了应对旋翼航空器在设计与运行中出现的性能及操纵品质方面的技术更新,各国适航当局均对相应的适航标准进行了修订,这些修订提高了旋翼航空器在性能和飞行品质方面的安全标准,也真实地反映了旋翼航空器性能和飞行品质。根据国外最新规章修订情况,结合我国国情,此次对两部规章中相关性能和飞行品质条款进行了修订和重新编排,并新增了一些要求。
(四)航空器的闪电防护
过去由于采用传统机身机构并且电子设备在旋翼航空器应用不多,所以没有像运输类飞机那样对闪电对航空器的影响进行明确要求,只是对机身的影响及电子电气影响作了简单要求。随着电子和电气系统在旋翼航空器上的广泛应用,在两部规章中对闪电防护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闪电对航空器影响的分类,要求电子和电气系统暴露于闪电环境期间和暴露以后功能应不受影响,系统能自动恢复。对仪表飞行规则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对电子和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有了具体的要求。
(五)复合材料旋翼机结构的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
随着复合材料在航空器上的广泛应用,由于复合材料结构工艺的先进性和唯一特性,要求申请人使用与传统金属材料不同的方法对复合材料进行评定。新增要求对复合材料旋翼航空器结构疲劳和剩余静强度进行评定时使用损伤容限评定方法,只有当申请人表明受某些设计限制,损伤容限评定不可行时,才可使用疲劳评定的方法。修订要求对复合材料结构进行损伤容限和疲劳评定,防止旋翼航空器结构强度降低,附件中涉及的复合材料内容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六)金属结构的疲劳容限评定
在29部中修订了疲劳容限评定安全要求,明确针对金属结构的结构疲劳验证技术。通过避免或降低金属结构的灾难性疲劳失效,提高安全水平。增加安全要求,确保在制造或旋翼航空器使用寿命期间严重意外损坏发生时,直到损害被探测或部件更换之前,在相应疲劳载荷下,剩余结构能够承受疲劳而不失效。
三、征求意见情况
两部规章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航工业公司、发动机适航审定中心等的意见和建议,也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已在《关于修改〈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修改〈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的决定》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