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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运输服务司    2019-05-28 14:29:00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 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客运部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有关部署,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规〔2019〕4号)。为便于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客运经营者更好的理解《通知》,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以下简称《框架方案》),就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出部署。《框架方案》明确,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了军人优先优惠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优待权益,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与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就保障军人交通出行优待权益细化了有关政策措施。

  二、工作过程

  为贯彻落实《框架方案》要求,交通运输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在系统梳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领域保障军人交通出行优待权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消防救援队伍实际,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的保障对象、保障措施和有关要求。《通知》分别书面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港口协会的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凝聚共识,完善《通知》内容。征求意见期间,《通知》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其中,社会公众未提出修改意见),研究采纳了7条,对不符合消防救援人员改制后优待政策平移要求的,未予采纳。《通知》经修改完善后,7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明确交通出行优待权益的保障对象为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并明确了相关证件名称和式样。

  (二)保障措施。一是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优先安检和候乘,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行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二是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三)工作要求。部署各级交通运输、铁路、民航主管部门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指导相关客运站(场)经营者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权益公告工作,并加强对一线服务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政策落地。部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教育引导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掌握政策、用好政策,自觉遵守制度规定,维护队伍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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