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解读 >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运输服务司    2019-08-02 14:11: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更好地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1条,运营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随着运营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益加大。作为多专业复杂集成的联动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是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至关重要。对此,《意见》明确要“强化关键设施设备管理”“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维修技术规范和检测评估、维修保养制度”;《规定》也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亟需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定》,夯实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基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0条,包括总则、设施设备运行监测、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改造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监测基本要求。明确了桥梁、隧道、轨道、路基、接触网等设施的巡查和监测频率,以及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设备系统需要实时监控的关键部位。对于设备异常情况报警,应进行分级分类,及时检查确认并处理。无法继续维持运营或继续运营将危及行车安全的,应停运抢修并尽快恢复运营。可继续维持运营的,应视情采取区间限速、添乘检查、安全防护等措施,尽快完成故障修复。其他不影响运营的故障,应明确故障修复方案,在具备条件后及时组织故障处理。规定了区间联络通道、区间联络平台、信号系统降级功能、列车门紧急解锁装置、站台紧急停车按钮等设施设备的测试、管理和安全防护要求。

二是设施设备维护要求。提出了设施设备维护规程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发布、修订和废止等基本程序,对车辆、信号等关键设备的修程修制和使用寿命进行规定。运营单位应根据维护规程编制设施设备维护计划,合理制定运营计划,保障设施设备维护工作时间。运营单位应做好设施设备维护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区域管理、请销点登记等制度。由外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的,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由运营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在轨行区等重点区域施工的,运营单位应安排专人 旁站监督。

三是更新改造管理要求。规定了更新改造的内容和主要范围,对于车辆、供电、信号等涉及行车安全的关键设备,到达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未经充分技术评估论证,不能确保运行安全的,不得延期使用。同时,明确了故障率较高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和客运服务等6类情形,可提前进行更新改造。针对增购列车、信号系统整体更新、软件升级,以及改扩建工程等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重大更新改造项目,从功能测试、接口兼容条件、安全防护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是监督检查要求。明确运营单位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委外服务的,运营单位应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协议,加强委外服务管理与评价。强调运营单位应做好故障统计分析,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实施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痕迹化管理,提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的科学管理水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对运营单位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