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环境保护。《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以下简称《禁运目录》)是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基础性文件,是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后,制定了《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办法》,并相应调整发布了《禁运目录(2019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同时予以废止。
制定背景
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它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四个因素规定并公布。
2015年,原安全监管总局等十部门公布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对剧毒化学品品种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政策衔接,2015年7月,四部委在原禁运范围(即《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基础上制定了《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作为过渡政策实施。此后,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论证,明确四部委制修订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工作方法、机制、程序,并严格按照《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四个因素的要求明确筛选规则,形成了《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修改完善后调整发布《禁运目录(2019版)》。
制定原则
依据《条例》有关要求,坚持绿色发展、科学合理、充分论证、防控风险原则,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提出了5条具体筛选规则:
一、剧毒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148种。
二、《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明为不稳定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1种。
三、国际海事组织列明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7种。
四、危害水生环境—急性毒性危害为类别1或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为类别1的现行禁运危险化学品,列为全面禁运品种,共148种(剧毒75种,非剧毒73种)。
五、《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禁运的危险化学品但不符合上述规定之外的,禁止以散装形式在内河运输,共85种。
依照以上筛选规则筛选后,扣除重复的品种后,共计禁运313个品种,其中,全面禁运228个,禁止散装运输85个。
与《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禁运品种对比情况
《禁运目录(2015版)》禁运危险化学品308种,不区分包装或散装形式。《禁运目录(2019版)》禁运313个品种,其中,全面禁运228个,禁止散装运输85个。
与《禁运目录(2015版)(试行)》相比,一是新增全面禁运品种5个,分别为:氯酸铵、高氯酸(浓度>72%)、亚硝酸甲酯、亚硝酸锌铵、部分特殊硝酸铵(含可燃物≤0.2%),均是国际海事组织列明禁止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二是有85个禁运品种由全面禁运调整为仅禁止散装运输,如丙烯腈(稳定的)、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正丁腈等,因其由剧毒调整为非剧毒且不符合全面禁运筛选规则,考虑到其毒性相对较高,禁止其以散装形式在内河运输,可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化后的相关规定允许进行包装运输。
强化执行
一是落实责任。各相关管理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内河危化品运输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依法从严从实强化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内河危化品运输安全。
二是严格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和企业准确把握调整后的《禁运目录》最新变化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禁运目录》,加强安全运输源头管控。
三是协同推进。四部委将按照《禁运目录》制修订工作机制,根据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国际公约的调整变化情况,适时修订《禁运目录》。形成部委间推进工作合力,积极推进所在地的港口、海事和应急管理等部门等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构建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切实抓好《禁运目录》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