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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四次修订解读

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06-30 08:45:00

  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23号令颁布了《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制造和航空器运营单位等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的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局就《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此次颁布的《规定》为其第四次修订。《规定》自1990年颁布实施以来,一共进行了三次修订,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民航业和航空制造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其他民航发达国家规章修订的情况,此次对《规定》进行第四次修订,必要性具体如下:

  (一)民航业和航空制造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此次修订对各类适航证件持证人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根据通航发展需要,增加了轻型运动类航空器等新的航空器类别,并相应增加了适航证类别。

  (二)借鉴其它民航发达国家的适航管理经验

  此次修订借鉴美欧适航管理经验,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和持证人的质量系统要求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明确对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证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

  (三)与港澳民航当局的适航规章一体化发展需要

  为方便民用航空产品交流,内地与港澳民航当局正在开展规章协调工作,以实现适航规章一体化。此次修订参考了港澳民航当局的适航管理要求,并对修理、标记和标牌的要求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规章结构

  1、将针对不同许可证持证人的管理规定在不同章节中分开描述。

  2、新增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明确对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

  3、新增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增加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评审的要求。

  (二)体现简政放权

  依据国务院历次行政审批清理决定,修订第21.2D条“合格审定程序”,规范了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证流程,明确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不同证件的管理职责。

  (三)修订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的管理政策

  1、修订设计批准要求,将原“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设计批准书”统一为“型号合格证”,明确了对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要求,明确了持证人的权利和责任。

  2、增加一个新的航空器类别——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并相应在特殊适航证中增加“轻型运动类特殊适航证”。

  (四)修订生产许可审定的管理政策

  1、修订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要求,取消“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的批准形式。

  2、修订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的资格的规定,允许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申请人来申请生产许可证,允许在中国生产外国设计的航空产品的生产厂家来申请生产许可证。

  3、修订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将原“质量控制系统”更改为“质量系统”,并对质量系统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和细化,明确了生产许可证持证人的权利和责任。

  (五)修订出口适航批准的管理政策

  修订出口适航批准的管理政策,取消原I类、II类、III类产品的分类,明确针对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的出口适航批准形式,修订相关管理规定。

  (六)新增航空器的运行符合性评审条款

  新增第十五章“航空器的运行符合性评审”,确定航空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对航空器交付后安全运行支持的责任,并明确应当在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同时申请航空器运行符合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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