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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法制司    2018-03-15 14:04:00

  为推广国际民航组织(ICAO)安全管理新理念,满足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9的相关要求,推进我国民航国家安全方案(SSP)和安全管理体系(SMS)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标准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我部参考《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定了关于安全管理职责及过程的专门规章——《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发布, 2018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主要发挥两个作用:
  第一,《规定》与其他规章共同形成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通用性加特殊性要求。即《规定》明确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框架和原则性要求,其他规章可在原则性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各自领域的特点,制定特殊性和细致化的规定。这样,在保持现有管理机制和职责范围不变的情况下,既可为现有规章安全管理内容的完善提供规范,又可为各业务系统制定新的安全管理要求提供具体、统一的框架和依据,从而保证我国民航安全管理规章体系的系统性、一致性,提高规章防范风险的整体效能。
  第二,《规定》作为安全管理的综合性规章,与ICAO要求保持一致,吸收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使各业务系统根据《规定》要求,在不改变现有规章适用性和实施权限的前提下,完善相关内容,提高规章的实用性和我国民航规章的国际化水平。
  《规定》基于SSP框架,便于中国民航SSP、SMS和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了以下总体思路:
  (1)适应民航安全管理发展需要,为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实施、考核和持续监督提供依据和指导。
  (2)关于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的详细内容和实施要求、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程序、审核标准和检查单、组织实施及审核结果处理、安全绩效管理实施等要求,将根据《规定》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指南加以规范。
  (3)关于安全培训、安全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与交换以及事件调查等在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已经进行具体规定的,在本规定中只是统一了管理原则或原则性要求,具体要求仍按照各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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