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底,我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共有24个省份的35个城市开通运营轨道交通,运营线路171条,运营里程5295公里,2018年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约212.8亿人次。随着开通运营的城市数量不断增多、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以及线网规模持续扩大,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压力日益加大。对此,《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规定》明确“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因此,亟需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意见》和《规定》要求,指导运营单位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6条,包括总则、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综合要求、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要求。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技术特点和相关行业经验,将运营安全风险分为设施监测养护、设备运行维修、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5大类。要求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对风险点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作补充及细化,其中设施监测养护和设备运行维修类风险应细化到各设施设备维修工作单元和岗位,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类风险应细化到岗位或人员的关键操作步骤。同时,明确了风险等级划分、风险辨识、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重大风险监控等要求。运营单位每年应当对所辖线路开展一次风险全面辨识,遇到运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车辆和信号等关键系统更新等情形时,应当开展专项辨识。对于重大风险,运营单位负责人应牵头组织制定管控措施。
二是规定了隐患排查治理要求。规定了隐患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运营单位应当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可能产生的隐患,按照“一岗一册”的要求分解到各岗位。明确了隐患等级划分、隐患排查方式与频次、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治理等内容,并对需要开展专项检查的场景、紧急情况下安全控制措施等提出要求。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是明确了监督检查要求。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从制度建设情况、风险数据库与隐患排查手册情况等方面明确了重点检查内容,提出风险管控措施跟踪与更新、信息共享、年度工作情况分析总结与报送等要求,保障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