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24号令颁布了《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
原《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36号)于1993年7月29日颁布施行,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国际航空市场准入的管理规范。该规章颁布至今已二十四年,需要对原来设定的许可条件修改完善,相关许可程序也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作进一步调整。
根据工作安排,民航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并根据有关行业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形成了规章修订草案。2017年5月1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5月26日公布。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25条,包括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生效时间等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完善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由于原规定(民航总局令第36号)颁布时间较早,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需依据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因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暂停、终止许可的程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增加守法信用信息的内容
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条件中,增加了守法信用信息的内容,要求空运企业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以便动态掌握从事国际航线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安全管理。
(三)国际航权实施分类管理
为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规定》正式明确了国际航权的分类管理。其中,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航线,民航局将根据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的有关情况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
(四)加强监督检查,丰富管理手段
《规定》丰富了监督检查内容,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擅自暂停或终止国际航线运营、擅自转让、买卖和交换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补充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强了处罚力度。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要求,旨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