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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法制司    2018-11-09 16:58:00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26号令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将于2018年10月22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民航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包括要有序清理存量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2018年初,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民航局形成了涉及《规定》的清理意见,形成了修订稿草案,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2018年6月4日,经民航局局务会审议通过,提请交通运输部部务会审议。2018年10月8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10月22日公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文件要求,不得设置明显不必要的准入条件。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开放,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环境,本次修订删除了《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年均客座率达75%后方可增加指定承运人的规定。同时,按照许可法、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在国际航线经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中补充了航权使用率情况说明和代码共享计划,并增加了涉港、澳、台航空运输参照适用的条款,为上述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一)第三条第一款(三)修改为:“航班计划和航权使用率符合规定”。
  (二)第四条第一款(八)修改为:“确保航权能够有效执行的说明及近两年航权使用率情况。”在(八)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表述为:“符合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的代码共享航班计划的说明。”
  (三)第五条(三)修改为:“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航线,民航局根据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对于其他航线,应符合民航局有关国际航权和航班管理办法。”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四十五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在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表述为:“空运企业经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航空运输,参照本规定执行。”
  此外,对相关规章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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