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国务院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由于颁布时间较早,条文规定较为原则和宏观,一些细化的管理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进行明确。随着国内船舶制造业和航运业迅速增长,船舶检验业务的成倍增加,需要通过规章的细化规定,明确船舶检验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权利义务。此外,相关国际海事公约需要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转化。
二、基本原则
(一)与国家政策相结合,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体现适当的前瞻性,为今后的改革与发展留有空间。
(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明确船舶检验管理义务。
(三)与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避免相互交叉、相互矛盾。
(四)与相关国际公约、规则相协调,转化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和要求。
三、框架和主要内容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共计八章58条,分别是:总则,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法定检验,入级检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明确各方权责。98年水监体制改革后,作为船舶检验主管机关的船检局的职能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承担。在《船检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的管理制度。《船检条例》规定了船舶检验机构的设立审批的条件。为保证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与其检验能力相适应,保证船舶检验质量,对船舶检验机构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确认管理。
(三)明确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的不同管理要求。法定检验是国家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用货物集装箱实施的强制性检验,入级检验是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自愿按照入级检验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的检验。
(四)明确法定检验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的情形,以及检验行为规则。同时明确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法定检验要求。
(五)完善了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发布的程序。由于国家地域辽阔,各地方水域环境不同,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