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起罚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相关监督检查报告的罚款规定,对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起罚数额予以下调。
相关政策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