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2号,以下简称《规则》)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特别是通用航空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及民航改革、产教融合等工作的不断深化,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需求相应增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条件、培训和考试管理、事中事中监管都发生了新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建设,提高维修质量,夯实航空安全基础。同时,需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相关工作要求,仅保留必需的行政审批项目。
为此,我们根据《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对《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征求意见情况
在《规则》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民航局广泛听取了相关业务司局、各地区管理局及其下属监管局、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及维修人员、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在司法部、我部、民航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85条,其中有效意见152条,完全采纳3条、部分采纳33条、不采纳116条)。主要情况如下:
(一)对于有关单位提出尽快明确新旧执照过渡期的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为了保证新旧执照平稳过渡,民航局已经制定了注重保证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过渡期方案并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计划与本规章同步发布实施。
(二)对于有关单位提出的能够替代实作培训的一年的维修经历的认定标准有关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将以咨询通告形式明确此段维修经历通常指“通过维修单位的入职培训和实习后获得正式上岗资格一年以上的情况”,以合理涵盖维修人员的工作范围。同时,对于部分单位提出降低执照颁发、签署标准的意见,由于可能影响维修质量,降低安全水平,未予采纳。
(三)对于部分通航单位提出的明确通航常见(非复杂)航空器机型归类方法的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将在后续咨询通告中发布清单并实时更新。对航空维修职业技术英语有关问题,采纳了部分公众提出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分值和等级关系的意见;对于使用大学英语等级测试等替代航空维修职业技术英语的意见,由于机务工作专业性较强,其他英语考试在知识结构上与机务工作实践需要差异较大,未予采纳。
三、重点修订内容
(一)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仅保留“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同时按照航空器类别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第66.4条)。
(二)明确机型签署仅适用于复杂航空器,对于此类航空器,应当同时具备维修人员执照及对应机型签署方可维修放行(第66.5条)。同时在附则中明确“复杂航空器”的内涵。为大力促进通航发展,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有效降低通航维修人员取得执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为通航发展破除制度障碍,对大多数通航运行的航空器不再要求其机型签署,大幅缩短通航维修放行人员的培养周期,降低了不必要的培训门槛。
(三)调整了执照的部分申请条件,为适应行业对维修人员的需要,将原先规定的2至5年维修经历缩短至1年,更为注重通过实作培训和实作评估强化对申请人的能力培养和考评。同时,增加了对申请人无色盲或色弱的身体要求和大专以上学历要求。从培养模式、维修经历认可等方面为从事军警等国家航空器维修工作退伍人员到民航工作打开方便之门,同时允许在校生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参加执照培训,便利在校人员通过实作培训达到与维修经历相当的能力和水平,使在校生考试通过后在毕业时即可获得执照,缩短就业后的上岗前培训周期,提高学校毕业生的竞争力,大幅缩短企业的内部职业培训周期(第66.6条)。
(四)明确了执照有效期。除非被吊销、撤销或者放弃,否则维修人员执照长期有效(第66.9条)。
(五)为加强维修人员资质建设强化了培训要求,要求参加申请执照的人员一律要参加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对于1年及以下维修经历者,还应当参加维修实作培训。维修执照的培训一律由具备相应维修培训资质的机构实施。培训的具体要求依据民航局颁布的培训大纲实施,并对最低培训学时提出了要求(第66.10条)。
(六)明确参加维修执照理论考试的前提条件是完成相应培训。每次理论、实作培训可以有2次考试机会,理论培训和考试可以多次参加,实作培训重点在于实践,多次评估不合格者将不得再次申请评估。同时取消了执照口试。考试的具体要求依据飞标司颁布的考试大纲实施。(第66.11条)
(七)为促进国内维修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满足实际维修工作的要求,增加技术英语等级测试,以促进维修人员英语水平的提高。该测试可以重复参加,根据听力和综合阅读的成绩确定等级,维修执照上标注其历史最好成绩对应的等级。(第66.12条)
(八)按照国际惯例,要求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参加相应机型的培训和考试,申请取得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航空器,同时相应调整了机型签署的有关要求(第66.13条至第66.17条)。
机型签署需要完成维修培训机构对应机型的培训和考试,但不再强调维修经历的年限要求,改为需要满足机型维修实习。考虑到同一类别机型的相似性,仅同一类别的第一个机型签署申请时,才需要完成机型维修实习,以上可大大便利航空公司人员增加机型,更便捷的从事维修放行工作。
(九)明确了维修人员按照执照类别、机型签署,对航空器实施维修放行的权利,同时要求维修人员应当坚守安全和诚信底线,履行相应的义务(第66.20条、第66.21条)。为确保机型签署人员具备足够的熟练度和技术水准,要求机型签署自签发之日起2年有效,但连续24个月内从事所签署机型的维修或者维修放行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机型签署失效,以此促进持照人员持续保持较好的维修技能水平。为了便利维修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机型签署失效后,可通过参加机型知识恢复培训考核后申请恢复有效,从而降低机型签署有效性恢复的周期和成本。此外,鼓励从事维修管理等非一线人员通过参与一线维修、放行工作保持机型有效。
(十)增加了对执照注销、撤销及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第66.23条至第66.28条)。其中根据国家建设诚信社会的纲要,紧密结合民航行业构建诚信体系的战略布局,同时加强对于维修人员工作诚信的培养和养成,明确了维修人员失信行为的典型表现,并采取合法及必要的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