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富生代表告诉记者,《公约》涵盖了海员就业条件、上船工作最低要求、船上设施、海员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按照《公约》生效程序,《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已开始在国内启动批准程序。我国政府如批准实施《公约》,将有利于维护海员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劳务外派发展。他建议,抓紧组织国内各有关部委、船东协会、海员工会、海员公司和航海院校的专家学者对《公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我国批准和履行《公约》的系统可行性方案,为我国尽早批准实施《公约》作好充分准备;同时加快《海员法》立法步伐,建立有效的履约机制和劳动监察机制,以满足实施《公约》的需要;建立由政府、船东、海员代表组成的三方协商长效机制,形成协商、对话与合作的平台;此外,统一对经营海员劳务外派的中介组织进行资质审批和市场监管,实行海员规章制定、培训、发证、外派、监察“一条龙”管理。
刘德洪委员表示,《公约》与其他国际劳工公约的显著区别在于确立了强制的港口国监督机制,即缔约国可对包括非缔约国在内的到港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检查,而对非缔约国的船舶检查会更加严格、细致,对严重违反《公约》的船舶可予以滞留。他认为,如果我国不提前作好准备,《公约》生效后,我国远洋运输船队将在国际市场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处于被动局面;海员外派劳务产业也会因未满足《公约》的要求而在世界劳务市场上失去应有的地位,给我国航运业、国际贸易、劳动就业以至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张富生代表还提交了关于对中资方便旗船舶改挂五星红旗实施弹性政策的建议和关于解决社保关系转移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