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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海事局    2018-08-27 14:00:00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是水路运输领域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重要的安全风险防控点。为此,原交通部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进行了部分修订。

  近年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数量和种类持续增长,特别是液化天然气等液化气体的运输量大幅攀升,安全形势日益严峻,亟需进一步强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要求。与此同时,《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等国际公约规则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内法规,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均提出新的要求。并且,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的统一部署,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或者下放。因此,需要对该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实践管理需要、符合国际公约和上位法并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八章五十二条,分别为总则、船舶和人员管理、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申报和报告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进一步统一危险货物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适运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在船舶技术条件、货物适运条件等方面是差异化要求,国际运输适用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国内运输则适用国内法规和技术规范。但由于国际和国内运输的货物适运条件不一致,导致危险货物国内运输转国际运输时需按照国际公约规定重新包装、积载、隔离,给货主与船东造成很大不便,也增加安全监管与执法难度。同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适运要求统一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运输,未有所区分。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国内运输包装危险货物已在参照国际公约管理。

  近年来,发生在长江水域的危险货物事故和险情,显现出国内特别是内河危险货物运输风险居高不下,应当收严国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因此,在本规定中进一步统一了危险货物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货物适运要求,主要体现在船舶和人员的一般要求、危险货物技术条件和安全适运要求、申报和作业管理、安全监管手段等方面。

  二、统一船载危险货物与港口危险货物的范围。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船舶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所依据的国际公约有所不同,船载危险货物与港口作业危险货物的范围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在船舶监管和港口作业环节对危险货物的认定不一致,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行业监管造成不利影响。为此,经反复沟通论证,本规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范围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范围进行了衔接,基本保持一致,仍保留的差别主要包括:

  (一)属于船载危险货物范围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中,仅在散装时具有化学危险的固体散装货物,不属于港口作业危险货物范围;

  (二)属于船载危险货物范围的安全风险较小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即《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d”栏中标注为“P”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不属于港口作业危险货物范围;

  (三)属于港口作业危险货物范围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不属于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载危险货物范围的,船舶载运时仅需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建立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诚信管理制度。

  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对危险货物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诚信中国”的总体要求,建立了“两员”诚信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两员”日常从业情况的监管,具体诚信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四、改革船载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和过驳作业行政许可制度。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统一部署,本规定对船载危险货物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一是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中的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由许可制调整为报告制;二是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的适用范围,调整为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同时,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安全责任,对海事管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五、明确了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管要求。

  针对载运液化气船的特殊危险性,本规定对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进行了系统规范,明确了液化气船作业前会商和试气实验安全风险论证两项制度。

  本规定还针对LNG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分别作出特别规定,主要有:载运LNG进出沿海港口、停泊、作业,由船舶通过专题论证确定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载运LNG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估论证明确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经征求港航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对船舶吨位、货种、航线相同且通航安全条件没有重大变化的,可不再重新评估论证,以便利相对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沿海与内河、以及不同港口在通航条件、敏感资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按照“一船一议”“一港一议”方式明确安全保障措施,可以避免“一刀切”,也可以灵活兼顾不同船舶、不同地方、不同情况的需求,最大限度保障LNG运输安全,尤其是满足LNG内河运输需求。

  六、明确内河危险货物船舶强制洗舱相关要求。

  考虑到不相容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相互接触可能引发安全事故,以及洗舱作业本身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借鉴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海船强制预洗的成功做法,本规定要求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应当在具备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进行洗舱,并明确了免予洗舱的情形,通过强制排岸接收要求,有效防止船舶离港后故意向水体排放化学品洗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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