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第四十五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自有船舶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