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旭向大家介绍和解读《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制定出台的相关情况。杨旭副厅长,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与大家交流,感谢大家对广东治超工作的关注。
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当前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感谢主持人。广东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试验区, 经济总量连续35年全国第一。道路运输在经济社会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公路路网发达,截至2023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1481公里,连续十年全国第一;公路货运量常年保持高位运行,2023年全年公路货运量25.3亿吨,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注册登记各类货车总计305万辆,其中营运货车52.7万辆,据统计,每天有约18万辆外省籍营运货车在广东通行,路面行驶的货车数量约占全国的六分之一。
伴随大量货物周转,随之而来的货车超限超载问题亟需进行根本治理。2023年,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检测超限率0.17%,超限禁入率达到99.45%,普通公路超限率1.23%,各项指标在全国范围内位于前列。因为车辆通行数量庞大,超限超载问题较为严峻,“百吨王”车辆禁而不绝,车辆“大吨小标”尚未根除,因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偶有发生。
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公路、桥梁结构安全,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全力整治道路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2023年,全年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治超行动4.59万次,出动执法人员45.77万人次,查处超限超载违法案件10.19万宗,同比增长14.95%,其中“百吨王”案件859宗;累计卸货115.91万吨;查处货车非法改装46209宗,同比增长82.7%;
超限超载都有哪些危害呢?
超限超载的危害主要有三点。一是影响行车安全,易引发交通事故。超限超载破坏车辆行驶稳定性,容易造成车辆侧翻;严重增加车辆制动距离,造成紧急情况下刹不住车;加大轮胎、弹簧等部件负荷,行车途中可能会发生爆胎、断轴等情况。这些都会极大地增加交通事故的概率,加重事故后果。二是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影响比较大的几起桥梁损毁事故,例如2019年无锡“10·10”桥面侧翻事故、2021年鄂州“12·18”桥面侧翻事故等,都是严重超限超载货车引发的事故。三是破坏货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超限超载违法者会通过低价竞争占据优势,引发价格战,侵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最终会破坏整个货运行业。
看来超限超载的危害确实很大,客观上也说明广东出台治超《办法》刻不容缓,那您能否详细说明一下出台这部规章的重要意义呢?
《办法》立足广东省公路体量大、货车数量多、违法超限超载现象严重等实际情况,遵循法治引领、法治保障的基本逻辑,明确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体制机制、构筑了“以路面执法促源头监管,以源头治理降路面违法”的跨部门监管闭环,确立了治理有方、保障有力的超限超载治理“地方立法样本”。《办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现实意义。
首先,《办法》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省政府规章。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治超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我省2012年出台的《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与2014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虽为治超工作提供了部分法律依据,但因调整范围有限、权责界定不完全清晰、治理工具单一和条款更新滞后等原因,无法为建构全链条、系统性、长效化的新时代治超格局和机制提供充足、有效的规范支撑。而此次出台的《办法》将过去散落的法律、法规、各部门规章中有关治超的规定以及一些政策、文件要求集中到一部规章中细化,通过系统完整表述,有助于货运行业各方参与者以及社会公众深入了解超限超载治理整体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办法》是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重要抓手。《办法》聚焦超限超载这一人民群众身边多发的安全隐患,按照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立足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的目标,详细规定了道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经费保障、路面查纠、源头监管、违法处罚等各方面内容,将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不断提高发现和解决超限超载安全隐患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提升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最后,《办法》是对我省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近年来,为了打击超限超载行为,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行之有效的行动。省级层面,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工作制度,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有关非现场执法、治超站场管理、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规范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先后组织了高速公路秩序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源头治理、砂石运输源头治理、“蓝牌车”超载治理以及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货车冲卡治理等多次专项行动;各地立足本地实际,陆续出台了一些治超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截至目前,全省已基本建成了“路面联合精准打击、路面信息化高效管控、高速公路入口拒超、部门合作源头共治”四位一体治超体系,这些成熟的经验做法,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
您刚才提到安全生产,《办法》制定依据也包括了《安全生产法》,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依据呢?
《办法》属于政府规章,其主要制定依据包含现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等,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此外,还参考借鉴了《高速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
杨副厅长,再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治超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包括政府及各部门职责、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及溯源、路面联合执法和规范站点建设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政府和部门分工。一是明确政府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三是要求从事货车生产、销售、改装、检验以及货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第六条);四是要求车辆生产、物流等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第七条);五是考虑到超限超载与货运市场秩序有直接联系,货运市场秩序混乱、货运价格不合理,会导致从业者通过超限超载来弥补运价下滑造成的损失,形成恶性循环,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规范网络货运新业态经营行为(第八条第一款);六是考虑到近年来涉及货车驾驶人及相关执法行为的负面舆情事件时有出现,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规范相关执法行为,并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其从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第八条第二款)。
(二)强化源头治理及溯源。一是超限超载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加强源头治超,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第十条);二是为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管理,规定交通运输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现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并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三是针对网络货运平台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第十二条);四是针对超限超载溯源难问题,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收集、移送违法线索,要求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货车驾驶人配合溯源调查(第十九条)。
(三)强化路面治理及规范站点建设。一是为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拒超,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不得放行未经检测的货车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超限货车驶入高速公路(第十三条);二是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范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定点联合执法行为(第十四条);三是为加强非现场治超,鼓励科技治超,规范了路面治理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和相关设施的建设(第十五、十六条);四是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治理货车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加强路面治超(第十七、十八条)。
新《办法》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一是凸显政府主导统筹作用,治理制度法制化。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治超机制上升到法规层面,构建链条式的治理路径,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综合性、系统性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统筹解决当前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困难,牢牢抓住部门联动、路面查纠、源头监管等主要环节,构建了严密的全链条、闭环式治理体系。《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财政保障、基础设施设备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发挥指挥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治理职责。
二是贯彻安全生产监管的理念,严格把控源头安全“第一关”。《办法》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明确把《安全生产法》作为立法依据,要求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这是“三管三必须”原则写入《安全生产法》后,我省首次在具体治理工作中的应用,这是本次立法的突出亮点。在装载源头管理方面,明确装载源头单位应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将合法装载列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以实现在货物装载环节根本性地消除或控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目标。在装载源头监管方面,规定了交通运输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要落实对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管措施,发现事故隐患要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处理。此外,还强化了路面治理部门与源头监管部门的密切衔接,规定路面查纠部门要主动收集装载源头单位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形成闭环治理,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三是注重综合治理,治超体系更加完善。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治超中的职责,紧盯车辆生产、销售、改装和货物装载、运输全过程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实现横向纵向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形成了多部门各负其责的联合治理体系。
四是关注新情况、新业态,规范货运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对货运行业发展的持续关注,着力改善货车司机从业环境,出台相应的关爱暖心措施。本《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应当规范相关执法行为,加强对货车驾驶人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其从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等内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办法》对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新业态也给予关注,规定了加强对网络货运新业态的管理,增加对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行为进行规范的内容。
相信《治超办法》的实施必将引领广东治超工作迈向新台阶,但是否还存在一些问题未能解决?
《办法》根据我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实际情况,结合各地治理实践经验,全面规范了治超有关事项,对保护公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维护行业秩序等将起到促进作用。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办法》未明确针对装载源头单位故意放行超限超载货车行为的具体罚则,仅是规定“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不过,今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修改第四十九条,“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同时参照《安全生产法》第102条,增加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地方性法规的修定,为《办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使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可以更清晰的适用法律。
接下来是网友提问环节,请您回答一下。
好的。
有网友问:《办法》在货运平台违规装载方面有哪些规定?
网络货运平台是近年来物流新兴业态,对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网络货运经营规范有序发展,2019年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出台《办法》时,充分考虑包括货车司机在内的各方诉求,针对网络货运平台可能存在的超限超载配货的问题,专门规定了第十二条,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的,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违反该条款的,按照第二十一条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网友问:我是一名货车司机,想知道《治超办法》实施后,对于蓝牌两轴货车多少吨不能上高速?
《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两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值为18吨且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我省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日常执法工作,严查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蓝牌两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行驶证标明总质量属于超载,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至于通行高速公路,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的通知》,“各地对于车货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两轴货车,不得以超限为由禁止其通行高速公路。”但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收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载,发现车辆超载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请广大货车司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合法装载,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超载货车。
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今天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杨旭副厅长做客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我们下期再见!
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