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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解读

——访部科技司副司长 岑晏青


部科技司副司长 岑晏青

主题: 《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 2021年04月28日上午 09:30
嘉宾: 部科技司副司长 岑晏青
简介: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要求,更加有效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本期访谈邀请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副司长岑晏青进行相关解读,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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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1-04-28 09:30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岑晏青副司长,请他为大家解读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的《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岑晏青】     2021-04-28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     2021-04-28 09:32

《办法》修订发布后受到了广泛关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修订背景吧。

【岑晏青】     2021-04-28 09:33

政务数据共享是建设数字政府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把“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作为落实这个行动纲要的首要任务。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提出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等原则,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协调、评价和监督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为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出台了《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的基本要求。经过3年的施行,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共享认识不断深化,工作机制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成并充分发挥作用,有力支撑了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有效解决了多年来数据“没得用”“不共享”的问题。

《试行办法》试行期为3年,已于2020年到期。与此同时,国家又相继印发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对政务数据共享又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要求,更加有效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交通运输部修订出台了《办法》。

【主持人】     2021-04-28 09:40

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岑晏青】     2021-04-28 09:41

好的。我们在《办法》起草过程中认真学习借鉴了《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新的管理要求,深刻总结了近年来政务数据共享实践中的经验方法,对《试行办法》原有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经多轮内部讨论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起,我们面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内外专家广泛征求意见,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并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部有关司局和单位意见,最终提交部务会审议通过后于4月6日正式印发《办法》。

【主持人】     2021-04-28 09:43

岑副司长,《办法》的起草思路是怎样的呢?

【岑晏青】     2021-04-28 09:44

我们起草《办法》的主要思路:一是保持机制稳定。为保持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办法》保持了《试行办法》的原有结构,延续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平台交换”、“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二是满足实际需要。本次修订严格对照了国家关于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新要求,同时以解决《试行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保障《办法》更加贴合实际。三是严格约束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对违反《办法》要求的约束措施,保障政务数据共享监督有据可依。 

【主持人】     2021-04-28 09:47

请您再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岑晏青】     2021-04-28 09:48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办法》编制的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界定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二章“分类与要求”。明确交通运输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和划分要求。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必须要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明确规定为依据,旨在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消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共享的问题。

第三章“目录编制与管理”。提出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发布、更新和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明确在部共享平台发布的政务数据目录需通过合规性检测,且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且数据正在被使用的,应至少在数据变更前3个月进行登记。

第四章“提供与使用”。提出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提供和获取方式,明确了数据质量、使用限制、安全合规等要求。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提出了行业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监督考评机制,明确了数据共享安全要求。特别是将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与项目立项及建设、经费投入、硬件资源配置等约束措施挂钩,形成闭环管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负责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主持人】     2021-04-28 09:55

与《试行办法》相比,本次《办法》有什么新的变化,请您跟大家介绍一下吧?

【岑晏青】     2021-04-28 09:56

好的,与《试行办法》相比,本次《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数据共享管理责任。《办法》对数据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提供部门需要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和授权以及数据质量负责;使用部门需要对数据使用的安全合规性进行负责,并向提供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实现数据资源“以用促建”。

二是进一步拓展无条件共享数据内容。《办法》根据国家关于基础数据库建设新要求和行业政务部门履行职责实际需要,在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中增加了“信用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数据共享流程。为提升共享工作质量,《办法》增加共享申请初审环节和委托授权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授权的时限要求,帮助提供部门加快共享申请审核效率,减少提供部门工作量,提升使用部门的共享申请体验。

四是进一步强化工作监督与保障。《办法》明确将所有部级信息系统纳入管理,避免部分政务数据已采集却未“入账”的情况。同时参照国务院文件要求,明确提出不满足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要求的,将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予提供硬件资源,不予安排项目建设。 

【主持人】     2021-04-28 10:05

《办法》出台后还有什么后续工作吗?请您介绍一下。

【岑晏青】     2021-04-28 10:06

《办法》出台后,《试行办法》将同时废止。交通运输部也将严格按照《办法》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为打造交通运输数字政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主持人】     2021-04-28 10:07

感谢岑副司长的详细解读,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岑晏青】     2021-04-28 10:08

谢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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