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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解读

——访部财务审计司   二级巡视员 张建宏


部财务审计司
二级巡视员 张建宏

主题: 《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解读
时间: 2021年04月13日上午 09:30
嘉宾: 部财务审计司
二级巡视员 张建宏
简介: 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将有效解决公路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报告以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等问题,本期访谈邀请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二级巡视员张建宏进行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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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1-04-13 09:31

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在线访谈,本期访谈邀请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张建宏二级巡视员为大家解读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欢迎您,张巡视员。

【张建宏】     2021-04-13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2021-04-13 09:32

张巡视员,近期,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先请您介绍一下两个文件出台的背景?

【张建宏】     2021-04-13 09:32

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但是,由于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及其他历史原因,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大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算,导致政府投资形成的巨额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国有资产报告实现“全口径、全覆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五年规划(2018—2022)》提出“逐步将储备土地、公路等基础设施……纳入报告范围”。《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等规定,推进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登记入账,但因上述政策适用所有类型公共基础设施,无法体现交通运输行业特点,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不仅影响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影响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办法》和《通知》的出台,解决了公路资产的范围、国有资产报告以及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等问题,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     2021-04-13 09:38

《办法》和《通知》适用范围是什么?

【张建宏】     2021-04-13 09:39

《办法》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要求,全口径反映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办法对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有规定的,适用于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管理。

《通知》规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满足社会公共交通运输需求所控制的公路、运输站场、航道、港口、轮渡及其配套设施等有形资产。同时,《通知》还明确,独立于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构筑物、设备、车辆、船舶,不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务码头,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公路水路设施,不适用本通知,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主持人】     2021-04-13 09:43

《办法》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张建宏】     2021-04-13 09:44

一是明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管护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从制度制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公路资产管理中责任,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对于经营性公路,考虑到目前大多由公路经营企业入账,未在政府公路管理部门账上反映,《办法》明确管护单位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的信息卡。

二是明确了公路资产处置权限设定和收益等问题。对于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考虑到公路建设资金来源情况,明确上述行为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三是强调了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强调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公路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共享机制。要求各地区根据统一的数据规范格式,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公路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四是推进了公路资产信息结果运用。为了更好地利用公路资产数据信息,满足公路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明确要求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经费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

【主持人】     2021-04-13 09:52

《办法》是如何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衔接的?

【张建宏】     2021-04-13 09:53

《办法》的内容充分反映公路资产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般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针对公路基础设施确认、核算、报告等规定。强调公路资产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公路资产清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等。

【主持人】     2021-04-13 09:55

《通知》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张建宏】     2021-04-13 09:56

《通知》围绕交通运输行业如何统一、规范地将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按规定登记入账,重点解决公路水路资产会计记账主体不明确、分类及核算范围不清晰、存量入账方法操作落地难、会计明细科目设置无统一标准等问题。

【主持人】     2021-04-13 09:57

《通知》从会计核算的角度重点对公路水路基础设施作了哪些规定?

【张建宏】     2021-04-13 09:58

一是明确了记账主体。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体制复杂,涉及多个部门或多个政府级次,为确保记账主体确定的准确性,《通知》从一般原则和特殊情况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关于一般原则,《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关于特殊情况,《通知》作了如下规定: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应当由地方具体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由企业举债形成且相关债务已经由政府承担的,应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按一般原则确定记账主体;车辆通行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相应的债务由政府偿还的政府收费公路(包括存量的政府还贷公路),由负责编制车辆通行费支出预算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由企业举债并负责偿还的收费公路,除应当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相关规定外,已由企业方入账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天然航道、天然锚地和无偿划拨的土地,不进行价值核算,对其具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此外,《通知》还规定,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入账主体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调整。

二是明确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通知》规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和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航道公共基础设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和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还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场地设施、站务用房、生产辅助用房、安全与服务设施;航道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航道、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航标、其他助航设施。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沿海航道、航标、其他助航设施;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码头及附属设施、防波堤、护岸、进出港航道、锚地等。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包括码头、趸船、道路(引道)、标志牌、候船室(亭)、收费亭等。

三是明确了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初始计量是公路水路行业全面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通知》区分新增和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定。关于初始计量的原则,《通知》作了如下规定: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尚未入账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施行之后建成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建成的,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初始入账成本;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初始入账成本无需调整。

关于重置成本确定的权限,《通知》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中央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二是中央委托地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三是省道、省管航道的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道、乡道、村道,以及汽车客运站、其他地方航道、沿海助导航设施、地方港口、轮渡的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制定单位。此外,《通知》还明确了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因素,除主要依据定额标准外,还应充分考虑影响重置成本标准的技术标准、类型结构、规模等其他因素。

四是明确了明细核算的要求。为增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科目设置的规范性,保证会计核算数据的可比性,充分体现公路水路实际,《通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行政等级、路线(含桩号)进行明细核算,公路技术等级、公里数等作为辅助核算。按照行政等级,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涵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二是明确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场站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三是明确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明细核算要求,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道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沿海航海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沿海航道名称、航标类别(视觉航标、音响航标和无线电航标)和其他沿海航海保障设施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港口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港区、资产个数、吞吐量等作为辅助核算,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渡口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此外,《通知》还规定,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其明细科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主持人】     2021-04-13 10:13

有关部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办法》和《通知》贯彻实施?

【张建宏】     2021-04-13 10:13

为做好公路资产管理和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一是严格责任落实。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组织落实。资产登记和会计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及时登记入账。二是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指导。三是强化宣贯培训。各地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使资产管理、会计及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主持人】     2021-04-13 10:16

感谢张巡视员的详细解读,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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