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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稳定

——访部法制司副司长   张雅萍


部法制司副司长
张雅萍

主题: 贯彻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稳定
时间: 2021年07月16日上午 09:30
嘉宾: 部法制司副司长
张雅萍
简介: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6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召开《海安法》宣贯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实施《海安法》进行全面安排部署。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张雅萍,请她为大家介绍交通运输行业贯彻实施《海安法》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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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2021-07-16 09:31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今天的访谈,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张雅萍,请她为大家介绍交通运输行业贯彻实施《海安法》的相关工作。雅萍副司长,您好!

【张雅萍】     2021-07-16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交流。

【主持人】     2021-07-16 09:32

我们知道现行《海安法》是1983年制定的,1984年开始施行,这么多年过去了,为什么现在要进行全面修订呢?

【张雅萍】     2021-07-16 09:32

现行《海安法》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领域较早出台的法律之一,确立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效稳定了海上交通安全形势,促进了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已不能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一是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船舶、海上设施大幅增多,并呈现大型化、专业化趋势,沿海水域空前繁忙,海上交通环境日益复杂,安全风险显著增加,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二是为更好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需要根据有关国内法律规定,完善海事执法条件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是现行条文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制度规定不够具体、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需要结合管理实践需要细化明确监管措施;四是近年来我国先后加入多部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国际公约,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出了诸多新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落实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主持人】     2021-07-16 09:35

我们知道法律修改是一件很严肃、很复杂、很耗时的大工程,有严格的立法程序和质量要求。我部早在2004年便向国务院报送了《海安法》的修订草案,经过17年的反复沟通协调和修改完善才颁布出台。作为全程深度参加修订工作的亲历者和见证人,您能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海安法》的修订过程吗?

【张雅萍】     2021-07-16 09:36

这部法律的修订出台确实来之不易。虽然我部是在2004年将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的,但报送前的研究起草还需要一个过程,其实最早从2002年开始就已经启动研究修订工作了。报送国务院以后,原国务院法制办依法开展了立法审核,后因海上交通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我部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对修订草案修改完善后,于2014年4月再次报送国务院审核。

2016年10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省份、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意见,2017年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后,我部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原国务院法制办多次赴上海、福建等地开展调研,并与国办职能转变协调办、外交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海军等单位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基本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6月,司法部将修订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9月2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安法》修订草案。

2020年11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12月22日-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修改,并赴广东、海南、上海等地开展调研。因前期工作基础较好,立法条件较为成熟,修订草案于4月26日-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以167票同意、1票弃权的高票顺利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整个立法过程前后历经快20年的时间,得到了全国人大和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凝聚了行业大量心血与智慧,立法成果来之不易。

【主持人】     2021-07-16 09:47

我看这次修订后的《海安法》,与现行法相比内容大幅增加,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呢?

【张雅萍】     2021-07-16 09:48

海安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围绕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目标,主要从应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势、顺应航运国际化发展新需求、统筹国内国际法律新制度、构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一)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三是明确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四是规定强制引航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和被引领船舶的责任。

(二)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一是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二是规定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三是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建立、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四是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船舶载运乘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严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精简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将船舶安全检验改为第三方机构检验发证。二是为履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拟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三是明确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等3项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四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超载、威胁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避免、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

(四)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是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二是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三是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四是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调查主体、原则、程序等。

此外,《海安法》还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主持人】     2021-07-16 10:01

刚才您提到《海安法》严控许可事项,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那许可取消后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又如何进一步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呢?

【张雅萍】     2021-07-16 10:02

我部始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海安法》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海安法》实施监督检查,不仅可以采取登船检查、查验证书、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电子监控等方式,涉嫌存在谎报、瞒报危险货物等情况的,还可以采取开箱查验等方式进行检查。二是明确监督管理手段,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限制操作、责令驶往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或者将其驱逐出港、强制减载。外国籍船舶可能威胁内水、领海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离开,违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或者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

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海安法》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授时、通信和远程监测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为船舶、海上设施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天文、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应及时预报、播发和提供航海天文、世界时、海洋气象、海浪、海流、潮汐、冰情等信息资讯。三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就具有紧迫性、危险性的情况发布航行警告,就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及时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四是按照规定对在海上遭遇恶劣天气、海况以及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船舶提供签注服务,便利船舶索赔。

【主持人】     2021-07-16 10:07

我们知道《海安法》是重要的涉外法律,此次修订是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

【张雅萍】     2021-07-16 10:08

与其他运输方式不同,海运业以世界范围为统一市场,各国船舶在全球连通的海洋上航行,船员来自全球劳务市场,这样一个高度开放的产业需要统一的国际规则加以规范。

经过长期发展,国际海运治理的框架体系已经建立并逐渐趋于稳定。当前,与海事领域相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国际海道测量组织、国际油污基金组织等。这些涉海类国际组织在推动缔结国际海事公约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各国政府参与制定国际海事公约、规则、技术标准的重要舞台。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在全球范围内日渐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国家国际海事公约体系,包括海上安全类公约、海洋环境保护类公约、责任与赔偿类公约、海员权益保障类公约等。

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海安法》作为调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母法,在1983年制定时,已经考虑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海事公约的规定。但此后,我国又批准或者加入了一批新的国际公约,而已有的国际公约也在不断修订,对海上交通安全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本次修订对国际海事公约进行了系统研究梳理,截至目前,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共35件,《海安法》修订时借鉴或者转化适用了其中的24件,不涉及的11件国际公约已在《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基本覆盖。《海安法》从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航行安全、船员保障、防治污染、搜寻救助、事故调查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落实我国履约义务,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推动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

【主持人】     2021-07-16 10:12

徒法不足以自行,《海安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那我们将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宣传贯彻实施《海安法》呢?

【张雅萍】     2021-07-16 10:13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业上下热切期盼的《海安法》出台后,我部迅速部署宣传贯彻实施工作。5月24日,部印发了学习贯彻《海安法》的通知,对行业宣贯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5月27日,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海安法》宣贯工作进行了介绍。6月25日,部召开《海安法》宣贯电视电话会议,小鹏部长作了讲话,深刻阐述了修订颁布《海安法》的重大意义,全面解读了《海安法》的制度内涵,并结合《海安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促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举措,明确了宣贯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海安法》宣贯实施进行了系统部署。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小鹏部长的讲话精神和通知要求,继续组织做好《海安法》的宣贯工作:

(一)系统组织《海安法》的学习教育培训。一是成立宣讲团赴沿海部分地区集中分片开展巡回宣讲培训,主动送教上门。二是由相关单位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领导干部带头主动学习。

(二)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一是利用各类媒介策划专题宣传报道,通过制作宣传短片、撰写专题文章、发放普法手册等向社会宣传《海安法》的主要制度。二是广泛宣传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知识,提高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三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鼓励各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

(三)抓紧做好配套法规制度的清理。一是全面清理现行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海安法》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及时推动修改或者废止。二是加快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制发规范性文件,确保《海安法》规定的相关制度能够落地实施。

(四)扎实推进海事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坚决治理和杜绝乱罚款、滥收费、任性检查等执法顽瘴痼疾。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依照《海安法》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将更多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海事执法的“温度”。

【主持人】     2021-07-16 10:21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张雅萍副司长接受我们今天的访谈!

【张雅萍】     2021-07-16 10:22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

【主持人】     2021-07-16 10:22

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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