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2021年在线访谈>顺应改革 依法行政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解读

顺应改革 依法行政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解读

——访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副厅长 蒋文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副厅长 蒋文斌

主题: 顺应改革 依法行政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 2021年08月04日上午 09:30
嘉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副厅长 蒋文斌
简介: 为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于2020年6月9日正式施行。本期访谈将邀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蒋文斌对《条例》进行解读。
查看留言
【主持人】     2021-08-04 09:30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网站在线访谈。在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关键时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时进行了修正,对于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天我们邀请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蒋文斌同志,请他为我们解读《条例》修正内容以及贯彻落实相关情况,您好,蒋副厅长!

【蒋文斌】     2021-08-04 09:31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     2021-08-04 09:32

《条例》修正发布后受到了广泛关注,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蒋文斌】     2021-08-04 09:33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宁夏交通运输厅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全力推进行政机构改革、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放管服”改革、公路交通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截至2020年上半年,五大改革均取得实质性成效,全区高速公路管养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涉路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回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和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相继挂牌成立,亟需通过修改地方性法规调整事权责任主体,并明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有法可依,高效便民。据此,我们积极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提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6月对《条例》进行修正并公布实施。

【主持人】     2021-08-04 09:36

《条例》修正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蒋文斌】     2021-08-04 09:37

《条例》共6章50条,各章分别是总则、监督管理、公路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总体内容贯穿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这一主线,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管理和动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以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执法行为、改善公路服务水平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规范公路养护作业,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效能,明确了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责任义务。加大公路保护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和措施,对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提出具体要求。

【主持人】     2021-08-04 09:39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正的《条例》在内容上有较大的调整,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蒋文斌】     2021-08-04 09:40

与原《条例》相比,新修正的《条例》的确有很大的调整。一是调整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条例》将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的占用、挖掘公路、涉路施工、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等行政许可等职能进行了调整,全部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二是明确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将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的公路路政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划归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三是对公路管理职责进行了合理划分。明确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保护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公路养护、公路路产损失收缴等职责;四是精简了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公路法》相关条款,把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审批事项取消,进一步简政放权,符合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五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等进行了小幅修改。

【主持人】     2021-08-04 09:43

修正后《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蒋文斌】     2021-08-04 09:44

《条例》的及时修正和颁布实施,明确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写入地方性法规,有效满足了改革后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使公路管理职权的迫切需要,是宁夏交通法治建设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宁夏公路路政管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对于加强和规范公路路政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推动宁夏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     2021-08-04 09:45

《条例》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蒋文斌】     2021-08-04 09:46

《条例》对公路的监督管理的职责是这样规定的: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工作。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保护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通过细化分解,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各个层级的具体职责,理顺了公路管理体制机制。

【主持人】     2021-08-04 09:48

《条例》中第四章是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为什么要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有何意义?

【蒋文斌】     2021-08-04 09:49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期,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条例》第四章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不同等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了一定区域范围。一是为了今后提升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需要拓宽路面而保留必要的空间,防止公路街道化、市场化,造成公路瓶颈路段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二是可以避免沿线近距离建设施工对公路过往车辆造成行车安全等造成影响,也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车辆驾驶人员的行车视野,更容易预判前方突发情况,保障行车安全;三是有效地保护公路、公路用地、截水沟等公路附属设施; 四是还可以减少公路上车辆的噪声和尾气等对沿线居民的侵扰。

【主持人】     2021-08-04 09:52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新规?

【蒋文斌】     2021-08-04 09:53

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对于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行为,依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对于擅自施工、造成公路损坏、影响公路安全等其他《条例》禁止行为,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对于违法行为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调查处理。

【主持人】     2021-08-04 09:55

《条例》修正颁布后主要有哪些方面特点?

【蒋文斌】     2021-08-04 09:56

与原《条例》相比,本次修正《条例》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宁夏交通运输领域行政体制改革后,解决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并将行政审批、执法监督、行政管理等职能相对分开,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二是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方面与《公路法》保持高度一致;三是本次《条例》修正后,更加科学,更加符合改革实际,更有利于交通运输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持人】     2021-08-04 09:58

《条例》修正颁布后截至目前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从实践来看,实施效果如何呢?

【蒋文斌】     2021-08-04 09:59

从去年6月《条例》修正后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方面,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条例》明确赋予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权,在执法实践中,我区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公路路政领域的行政处罚,执法效率更高、执法资源更加优化,群众办事也更加方便;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宣贯工作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职能力不断加强。2121年上半年,共依法办理大件运输1535辆,检测货运车辆904万辆,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9132辆,卸(转)载货物20.8万吨,依法查处非法侵占公路及公路用地行为452起,有力维护了公路路产、路权,对于保障全区“安、快、畅、美”的交通运输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持人】     2021-08-04 10:04

蒋副厅长,有网友留言:自家宅基地院子在高速公路修建前就存在,现在想修建新房可以吗?

【蒋文斌】     2021-08-04 10:05

这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内容,如果该名网友的宅基地位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以外30米以上,可以在相关部门的审批下修建新房,如果不足30米,是不可以再建的。公路用地外缘指的是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川区不少于一点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的土地。《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明确提出:因历史原因存在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迁出有困难的,暂时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再行改建、扩建。

【主持人】     2021-08-04 10:07

还有网友留言,如果在公路建成后,自己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了房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蒋文斌】     2021-08-04 10:08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所以,如果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等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但是,我们也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为实现法律法规“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有效融合,进一步优化执法服务,我区立足实际,以人为本,制定了《包容免罚清单》,探索实施“柔性执法”方式,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使交通综合执法更加规范、高效。

【主持人】     2021-08-04 10:10

刚才通过您的解读,我们了解到了路政管理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重点工作之一,那么您对我们广大的网友还有什么建议呢?

【蒋文斌】     2021-08-04 10:11

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项公益事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们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是受益人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希望广大网友牢固树立爱路护路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出自己一份力量。

【主持人】     2021-08-04 10:12

感谢蒋文斌副厅长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详细解读,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蒋文斌】     2021-08-04 10:13

谢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关注,谢谢主持人。再见!

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