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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完善游艇海事管理立法

来源:中国水运杂志    2008-04-07 06:54:00

  我国水路资源丰富,沿海的地理条件也为中国游艇消费提供了条件。目前,我国游艇行业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江苏、浙江、辽宁等地区。游艇主要为旅游业、水上赛事、水产养殖等领域服务。
  以长三角为例,该地区集江、河、湖、海于一体,龙头城市上海地处内陆水网和滨海地带,背靠太湖、杭州湾,由杭州湾即可进入浙江。而浙江境内的海岸线包括海岛线总长6486公里,居全国首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岛屿有3061个,是全国岛屿最多的省份。内海面积为3。09万平方公里,为游艇航行提供了广阔海域及众多停泊地。同时,国内游艇建造商逐渐意识到游艇产业的巨大商机。由于游艇制造过程的高污染以及我国较低的劳动力成本,近年来,世界各国的游艇订单纷纷涌向中国。据2006年全球游艇订单名录显示,中国在10个游艇制造大国中排名第6位。目前,我国正式注册的游艇约1000艘,其中近80%是政府或旅游公司拥有的小型客运快艇,私人游艇数量约200多艘。
  游艇业离不开游艇的水上活动,海事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管理,以保障游艇行业的健康安全运行。

游艇海事管理中的新问题


  游艇的检验登记与安全管理、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核、游艇码头等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游艇活动区域和航道规划等都缺乏明确的海事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参照商船的管理标准,目前在游艇的海事管理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游艇船舶检验及登记规则不够明确
  游艇一般定义为从事观光旅游等营业性质的小艇。然而,随着私人拥有的非营业性游艇逐渐增多,随着休闲航海的逐步发展,还将出现游艇俱乐部形式的非营业性游艇。2006年的新通知又规定,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因此,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游艇的管理方法就需要加以区分。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游艇检验规范。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主要参照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ISO小艇国际标准,起草了游艇检验技术要求,制订了有关游艇设计、建造、检验等标准。但是,该技术要求尚未批准实施。一般情况下,地方船检部门主要参考我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而该规则仅仅适用于船长为20米及以上的船舶。对于20米以下的船舶,目前还没有检验规则。新形势下,国防科工委作了包括游艇在内的船舶建造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游艇的制造将严格按国家或国际的规范标准进行。
  由于相关法律中游艇的定义尚未明确,游艇的登记主要参照商业、公务等用途的船舶进行登记。因此,在游艇登记过程中,确定游艇这一船种时,存在着船舶登记与船舶检验各自不相匹配船舶种类的定义。例如,目前船检机构向游艇出具的证书为沿海小船检验证书或内河小船检验证书,其中的船舶类别标注为小艇、快艇或游艇。从登记的主体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仅中国公民和中国企业的船舶可以登记,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份额,则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而且港澳台资视同外资。这样一来,现阶段对游艇最有需要的外国、港澳台公民和外资企业无法在国内进行游艇登记。新通知规定,在港澳台地区办理了船舶登记的游艇,可以在不注销已办理船舶登记的条件下,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二、游艇配员及培训要求不够规范
  交通部海事局于2006年4月13日发布《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2004年第7号令) 》中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规定: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舶(包括游艇、舷外挂机船舶、摩托艇、快艇、乡镇自用船舶、农用船舶) ,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但是,对于主机功率大于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舶的配员未做出规定,对于游艇是否要求具备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也未明确说明。在北欧曾发生一起有关游艇性质的纠纷,挪威游艇主举行聚会,载15人航行到瑞典海域时,当地海事局就游艇的性质是商船的适航性提出了异议。
  根据新通知要求,游艇驾驶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人员适任证书。中国海事局对通过正规游艇驾校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游艇私人驾照。通知又规定,游艇驾驶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游艇驾驶证书。因此,海事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该执行统一标准,不允许将游艇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书和普通船舶的驾驶证书相等同。
  三、游艇的航行安全管理矛盾
  游艇的航行安全管理矛盾主要体现在航区、签证、港内航速等方面。通知要求,游艇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游艇合格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活动水域内航行,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目前,由于没有为游艇规划专门的航道、航区,使得游艇在某些以商船为主的港口时不得不与商业运输船舶共用航道,这不仅达不到娱乐的效果,反而增加了危险性。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游艇也需要办理进港签证手续或定期签证手续,并接受定期安全检查。但从海事现场管理实践出发,目前海事执法人员在游艇驾驶人员及配员上无切实依据。
  在游艇发达国家,游艇驾驶人员要对自己的安全承担主要责任,海事主管机关主要负责水域公共安全和应急搜救。根据我国水上安全管理现状,海事部门在管理上对载人的客船航行安全承担很大的责任,这通常会促使海事主管机关严格管理游艇的航行水域和航行速度。例如,上海港的黄浦江水域属典型狭窄水道,船舶流量较大,所有航行船舶限速8节,并且不能在航道锚泊。因此,游艇在黄浦江的高速行驶与滞航娱乐,都将给游艇本身和过往船舶增加风险。由于黄浦江的旅游观光需求,海事主管机关必须在游艇活动水域范围和时间上进行合理规划,以顺应游艇在黄浦江的航行发展趋势,顺应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趋势。
  四、游艇俱乐部的安全管理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游艇多以游艇业主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的形式出现。游艇俱乐部为游艇提供安全停泊、物料供给、清洁保养、游艇驾驶员等服务,有的俱乐部还提供游艇出租业务。通知规定,游艇俱乐部应当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并自觉遵守交通部有关游艇管理的规定。另外,游艇俱乐部还应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然而,通知中对于游艇俱乐部是否有必要建立与一般航运企业船舶管理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要求。
  总之,游艇业的全面发展需要更深层次的政府规划。目前,在珠三角和长三角等地区一批游艇码头和相关基础设施已经通过规划。所以,我国游艇的海事管理应尽快完成相关立法,尽快完善游艇检验和游艇驾驶员培训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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