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2010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是今年交通运输部一类立法计划项目,是在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征求部内各厅、部属单位和部内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制订颁布的,《评议考核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方式。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都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完善考核制度。2008年,部以文件形式印发了《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交体法发〔2008〕570号),两年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推行,收到较好成效。特别是在2008年,部开展了交通运输全行业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评选了68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78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101名文明执法标兵、37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并印发了2008年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在行业内外收到良好反响。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对加强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为保证国家依法行政要求的顺利推行,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我们认为,在总结这两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实践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并将其从规范性文件提升到规章层面,有利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
《评议考核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学习借鉴了其他相关行业的工作经验,结合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和交通运输执法的特点,经过反复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主要设立了六项制度,分别为:一是细化了考核评议的内容与标准,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直接规定了不达标的六种情况即考核的否决制度,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的整体结构,强化管理工作力度;三是设立评议考核的加分制度,进一步发挥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四是考核结果复核制度;五是执法反馈制度;六是奖惩制度。这些制度在《评议考核规定》中形成了有机的整体,相对完善了评议考核的工作机制,保障执法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一)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
考核标准是执法评议工作据以开展的基本准则。《评议考核规定》第六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予以了明确,这一基本标准将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工作,是一种普遍性要求。同时,考虑到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是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为重点内容,这三类行政执法工作量大面广,容易引起社会反响,需要重点规范,因此《评议考核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专门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工作应达到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另外,由于行政救济手段对管理相对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评议考核规定》第九条对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述案件的考核标准作了规定;考虑到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评议考核规定》第九条对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也专门明确了评议考核标准。
(二)执法评议考核的计分制度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考核评议的组织与实施、考核主体与形式等,执法考核评议计分制、执法考核评议结果的种类、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方式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评议考核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要采取百分制形式,同时,明确规定了考核不达标的六种情形,以及加分原则和扣分原则,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执法评议考核的计分制度。在《评议考核规定》的起草过程中,曾有单位建议统一规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评分标准,经研究,我们认为,由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门类较多,地区差异较大,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对执法评议考核具体计分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将难以兼顾不同地方和不同执法门类的需要,因此《评议考核规定》最终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
(三)执法评议考核的方法和奖惩制度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评议考核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开展执法评议工作应当以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对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的具体方法予以了明确。同时,《评议考核规定》在第四章中规定了考核评议的奖惩制度,特别是规定了考核结果不达标单位的法律后果,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也是本规定得以推行并取得实效的基本保障与制度安排。
《评议考核规定》规定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规定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上报。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