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出台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对收费公路的转让进行了规范,并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或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或30年。且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该办法规定了不得转让收费权的道路,包括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
同时,该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该办法还对收费公路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
该办法还规定,转让全部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转让收入使用方向。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投资者将这部分收入继续投入公路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