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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收费不得超25年

来源:法制晚报    2008-09-22 14:07:00

  本报讯 昨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累计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25年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通行费标准。

  3种情况不得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现象,《办法》规定长度小于1000米的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将不得转让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涉及北京的部分高速路开

  始收费时间

  京石高速 一期和二期1987年建成,并开始收费京开高速 2001年开始收费首都机场高速 1993年开始收费京沈高速 1999年部分通车开始收费八达岭高速 1996年一期通车并收费,1998年3月二期建成并收取费用,2001年全线建成通车并收费京哈高速 1994年改建完成后开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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