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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法制司    2018-09-28 14:22:00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队伍建设,规范飞行机械员的基本素质和水平要求,夯实民航飞行安全基础,保证航空安全,我们对《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0号修改)进行修订,形成了《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规则》)。为便于各有关部门、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自1996年发布实施以来已20余年,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民用航空器上都已装备较为先进的机载通讯和导航设备,国际民航组织不再将飞行通信员列入必需项目。加之近年来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三人以上(含)的多人制机组的飞机已完全退出现役,目前在我国航空公司的机队机构中,现役飞机均为两人制机组设计,不再需要配置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仅少数几种直升机机型需要配备飞行机械员。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了“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2014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将“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认可”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将“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从空勤人员中删除,不再实行许可管理。有必要根据上位法修改以及国务院文件要求,对本规则名称、适用范围及相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规范对飞行机械员的合格审定。

  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是落实行政许可法要求;二是落实国务院2项决定和《民用航空法》的修改;三是对于飞行机械员执照,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的要求,尽量做到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洲等其他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经验;四是为了便于及时修改完善,将飞行机械员的训练大纲、考试程序及考试标准从本部规章独立出来,以咨询通告形式下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细化了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二是对飞行机械员的申请条件作了修改。增加了对具有国家航空器飞行机械员经历人员的特殊规定;取消了“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的年龄限制;明确了必须具有局方颁发的现行有效Ⅱ级体检合格证;降低了学历要求,不再要求大专毕业或者局方认可的等效水平,而是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对知识和技能要求进行了相应更改,既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对飞行机械员执照的要求,也体现当前民航业发展趋势;增加了“5年内无犯罪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要求。

  三是为解决雇佣境外成熟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参加运行的需要,规定对持有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的人员,不再依据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转换中国飞行机械员,而是通过办理认可函的形式允许参加运行。

  四是取消了原规章中在飞行机械员执照上签注动力装置级别等级(活塞发动机动力、涡轮螺旋桨动力和涡轮喷气动力)的规定,今后新颁发的飞行机械员执照将不再签注动力装置等级,仅签注局方所规定的需配置飞行机械员的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五是将局方监察员或委托代表实施的定期检查及相应的技术审定批准书改为技术检查,由运营人实施,并明确了相关要求。同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检查不合格的飞行机械员,只有重新通过相应实践考试,方可继续行使其飞行机械员执照相应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本着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为了维持规章的连续性和执照的有效性,在满足相关运行规章要求,现行有效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执照的持有人可按照相应运行规章要求继续使用其原有执照,直至所飞航空器退出运行为止;关于原飞行机械员执照,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执照换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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