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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政策解读

来源:法制司    2018-09-28 14:29:00

近日,交通运输部以2018年第17号令颁布了《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各运输航空公司、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以及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则》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原《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84号)于2007年4月1日颁布、2007年6月1日施行,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的管理规范。该规章颁布至今已11年,在加强航空安全员资质管理、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确保人员资质持续有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民航各级行政监管部门有效行使监管职责、发挥监管效能提供了有力依据。随着民航空中安保工作发生了新的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国务院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现实背景下,需要对原来设定的许可条件修改完善,相关许可程序及证后监管工作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调整。

二、规章修订过程

根据规章修订工作安排,民航局在深入、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稿),多次在行业内征求意见,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空警各支队以及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认真研提意见并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多次修订。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形成了规章修订草案。2018年8月2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8月31日公布。

三、主要修订内容

《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分别对合格审定相关各方的职责、执照的申请和办理、执照的管理、执照相关训练和考试考核要求以及证后监管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根据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实际情况重新明确相关各方权责。

为适应资格认定审批制度改革后的需要,《规则》明确了民航局的行业监管职责,授权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执照颁发的相关工作,从执照申请、执照颁发、执照使用和执照管理等各个层面明确了相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防止出现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多头管理甚至交叉管理的现象。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和证件办理要求。

航空安全员资质管理方式和形式的调整,带来的是执照申请办理程序和审定颁发主体等各项具体工作内容都随之变化。但作为空中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力量,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必须严控严管,不能出现丝毫放松。通过修订,明确了执照申办材料范围,规范了执照申办的受理程序,取消了临时执照换发长期执照的办理形式,压缩了部分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同时,对执照的变更、补发、换发和注销等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流程和适用情形。通过健全、完善的管理手段,能够确保对执照持有人的资格进行持续监督,实现有效监管。

(三)结合民航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航空安全员岗位条件和相关训练学时要求。

一是充分听取和收集民航行业内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航空安全员队伍的实际情况,放宽女性身高要求;二是结合行业发展的需要,将守法信用信息记录明确作为岗位条件之一;三是大幅度减少实习飞行时间、明确实习飞行完成时限;四是减少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的学时要求。上述这些调整内容,既充分考虑到对原有规章相关条款的延续,同时兼顾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尽可能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利。

(四)完善执照持有人资质相关的训练管理体系。

为提升航空安全员执照持有人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规则》重新梳理了执照相关的各类训练,明确了执照持有人资质相关的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日常训练、重获资格训练以及执行岗位任务所必需的其他相关训练种类,规范了各类训练的组织实施主体、训练考试考核及相关的各项签注,重新明确了相关训练的补正要求。在“训练及考试考核要求”这一章节,明确了航空安全员训练机构的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要求,并明确训练机构的退出机制。通过修订,不断增强训练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五)强化证后监管环节。

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则》明确了各类违反规章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既有针对执照持有人也有针对当事人单位和训练机构的处罚规定,强化了企业对于执照持有人的管理主体责任,突出了局方的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控制执照管理各个环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不留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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