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已于2018年1月15日签发,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港口建设管理,保证和提升港口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港口工程建设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一方面,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相继出台,对建设项目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简化建设项目前置条件,建立并联审批、协同监管机制等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安全、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在试运行、验收和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因此,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我部对《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并进一步优化了规章体系结构,将上述两部规章合并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进行工作研讨,赴有关单位进行调研;《规定》(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我部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咨询研讨,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审核通过。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实施管理、验收管理、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范围。《规定》参照《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标准》等关于港口区域的表述,明确港口工程界定为在港口规划港区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
(二)建设程序。《规定》区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港口工程对建设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1.工程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应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需要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填写备案信息。
2.初步设计管理:《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3.施工图设计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的最新要求,《规定》明确施工图审批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4.开工管理:《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手续,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5.设计变更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建设行为和指导工程实践,《规定》细化了设计变更管理内容。根据工程变更的内容,《规定》明确了需要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施工图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具体情形,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自行管理,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管理,制定内部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6. 试运行管理。《规定》明确试运行应继续执行现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明确试运行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7. 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明确除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外,其余项目根据投资主体的差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即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组织竣工验收。
(三)关于罚则。《规定》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条款为依据,对设计审批、开工、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违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对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已有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特点
《规定》适应了新的形势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管理方式和程序。首先,《规定》将初步设计审批由地方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逐级转报制度改为直接报送制度,即由项目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其次,考虑到实践中部分港口工程工期较长、涉及专业多,集中报批施工图设计有一定困难,明确此类项目施工图设计可以分批报批;再次,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按照备案管理的项目,明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以合并进行,以简化流程,便利行政相对人。
二是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规定》明确项目单位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立项、开工、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进一步强化了协同监管的要求。
三是完善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一是鉴于环保、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部门验收管理方式的变化,《规定》突出了项目单位在港口工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明确了除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是细化竣工验收管理要求,明确竣工验收应当成立现场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以及现场核查组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核查内容和具体程序等;三是明确了对尾留工程和整改事项的处理方式,进一步完善了竣工验收的管理要求。
四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推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规定》在总则中增加了对岸电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的条款,进一步落实了法律赋予的责任和要求,推动港口工程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五是加强规章制度的衔接。《规定》试运行管理、港口经营、质量监督、罚则等方面,以及在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方面,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了衔接,保证了规章体系的完整。
四、有关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最新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宣贯。通过宣贯使各级管理部门和有关从业单位能够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最新要求,尤其是在优化监管方式、简化设计审批流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重要变化,进一步增强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是严格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要加强依法履职和依法行政,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增强行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把《规定》的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全面提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