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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正式生效实施

来源:部海事局    2010-10-12 09:40:00

  交通运输部2010年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为全面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完善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船舶的保险额度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保持一致,载运散装非持久性油类物质船舶的保险额度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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