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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2018-01-24 10:45:00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机构职责,建立了过闸船舶自检制度,完善了过闸安检制度,规范了过闸船舶安检工作。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长江三峡工程是目前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关系到沿江几千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长江航运安全畅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2013年9月颁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要求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对过闸船舶进行安全检查;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三峡枢纽等重点工程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通过三峡船闸和升船机的船舶、货物,特别是危险品船舶及货物快速增长。据统计,2017年三峡船闸和升船机通过的货物1.38亿吨,较2012年增长60.4%;通过危险品船舶5949艘、918万吨,较2012年增长90.6%、188%。三峡船闸和升船机作为三峡水利枢纽的重要设施,其安全已成为三峡水利枢纽安全的重中之重。
  为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保证三峡船闸安全的重任,作为交通运输部派出机构,长航局2011年发布了《长江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办法(暂行)》(长航安〔2011〕599号),对过闸安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规范过闸船舶安检工作,保障三峡船闸安全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该暂行办法行政层级较低、效力不高,不能更有效的约束过闸船舶开展过闸安检工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过闸船舶存在的安全风险,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三峡船闸安全管理需求,以及安全检查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3条,分别为总则、过闸船舶安全自查、过闸安检组织实施、监督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过闸安检职责分工。依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以及部关于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系列文件,《办法》明确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过闸船舶安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海事局实行业务指导,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具体实施过闸船舶安检工作。
  二是建立过闸船舶安全自查制度。《办法》要求船舶在过闸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自查制度,对船舶安保,以及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等情况进行自查;并依据国家反恐工作和航运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从事客运、载运危险物品的船舶提出了相应的特别自查要求。
  三是完善过闸安检制度。一方面,落实《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要求,明确所有过闸船舶须经安检合格方可过闸,实现过闸船舶安检全覆盖;另一方面,明确船舶过闸申报,工作人员安检的项目、程序及安检不合格处置等要求,以保证安检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是加强过闸安检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了长航局、三峡通航管理局相应的过闸安检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建立监督检查计划和举报制度,加强对过闸安检的监管,并对有违法行为的安检人员及时处理。
  五是明确两坝间的安检规定。《办法》规定葛洲坝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连续通过三峡水利枢纽和葛洲坝水利枢纽的过闸船舶,原则上仅在三峡水利枢纽上游水域或在葛洲坝水利枢纽下游水域接受一次过闸安检,以减轻过闸船舶负担,提高过闸效率。同时为确保通过两坝过闸船舶安全,严防不法分子利用船舶破坏两闸,规定可对两坝间航行的连续通过两坝的船舶进行复检。
  三、关于《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办法》的宣贯。长航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内外网站、召开专题宣贯会、走访港航企业等形式大力宣传、解读《办法》,要确保航运企业和个体业主熟规明矩,自觉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过闸自检和隐患整改,确保船闸和升船机安全。
  二是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办法》中规定的过闸安全检查模式、检查主体和检查数量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长航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文件,确保《办法》落到实处;要积极落实过闸安检机构、配备检查所需的人员、装备和设施,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展开。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和长航公安机关做好过闸安检业务的交接和三峡局过闸安检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过闸安检不断不乱。
  三是抓好落实。长航局和部内相关单位要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规定》实施的督导与跟踪,及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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