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起施行。与一审草案相比,《条例》最大变化是增设“低空飞行促进”专章。
低空经济被列为国家新兴支柱产业。在浙江,杭州余杭、宁波鄞州、温州文成等11个省级“先飞区”试点率先发力,因地制宜拓展应用场景,产业集聚效应初显。《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助力低空经济从“尝鲜”走向“常用”。
在基础设施方面,《条例》提出,浙江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低空飞行起降场、测试场等地面基础设施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的建设。在场景应用方面,《条例》鼓励低空飞行应用于物流配送、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社会治理等领域,支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在公路巡查、海事巡检等公共服务中拓展应用。
根据《条例》,浙江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促进地面物流网络和低空物流网络融合发展,培育低空交通新业态,推动低空飞行在物流配送、交通出行等领域的应用。其中特别提出,要支持偏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发展低空运输网络。
《条例》在低空监管方面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数字化监管平台,完善适飞空域公布、飞行计划管理、活动报批、动态监测等功能,推动低空飞行器“飞得起”“管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