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对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建设养护、运营服务、通行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以法治方式完善高速公路“建、管、养、运、服”全链条治理,为湖南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条例》着力理顺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领导责任,明确省、市(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权限;建立“一路多方”联勤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格局;聚焦投资、建设、养护等改革新情况,以立法巩固改革成果,完善制度衔接。
《条例》聚焦高速公路建设堵点难点,严格规范建设程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流程符合标准规范,明确建设须按批复工期推进;落实配套设施“三同步”原则,通信、监控、服务区、车辆救援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通车路段缺失配套由经营单位补建。
为推动服务区从基础保障型向品质服务型转变,《条例》从服务内容、时间、导向、理念四方面升级,法定配备公共、经营性、功能性三类设施,固化停车、餐饮、充换电等基本服务;要求服务区24小时提供基本服务,杜绝夜间“打烊”;将充换电纳入基本设施,依法加密充电设备;鼓励建设开放式服务区,打通高速公路与地方经济连接通道,转化“过路车流”为“落地消费”。
《条例》多措并举保障路网高效运行,建设全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实时监测、协同处置拥堵;科学规范限速设置,运营前专项论证、严禁擅自变更,平衡安全与通行效率;规范车辆救援,明确经营者组织保障责任,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救援机构权利,统一公示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