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共9章73条,包括总则、规划、航道、港口、水路运输、安全与环保、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指出,大力推动水路交通转型发展。科学统筹规划,将航道、港口、多式联运等统筹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水运协同发展。促进水路交旅融合,统筹推进航道、港口沿线文化旅游配套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运营,打造具有荆楚特色的文化景观、精品航线。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发展临港经济。
《条例》明确,完善水路交通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水路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监督管理职责,细化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畅通水路运输体系。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推动水系连通和省内省际水运畅通。加强航道养护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优化通航建筑物运行调度,提高船舶通行效率。集约利用岸线资源,加强港口岸线监督管理和资源配置,支持现有码头专业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强化港口综合运输枢纽功能,完善融合各种运输方式的集疏运体系,推动多式联运。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
《条例》要求打造绿色智慧航运。强调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在航道、港口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鼓励、支持港口经营人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作业设备和运输装备。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发展绿色智能船舶,统筹布局建设能源加注、充换电设施,鼓励对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动力船舶减免过闸费,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发展。推动运营服务智慧化,建设智慧航运服务平台,提供导航、过闸、锚泊、安全预警等一站式服务。推动水路交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加强数据资源供给并规范其流通利用。
湖北是水运大省,水路交通是湖北融入长江流域乃至世界经济体系的基础通道。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大力实施枢纽提能战略,建设“轨道上的湖北、水运上的湖北、航线上的湖北”,以陆海空“三条丝绸之路”打造新时代“九州通衢”。《条例》2012年出台后,历经2015年、2016年、2021年三次修订,为加快湖北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水路运输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