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实施 奖补资金倾向多式联运枢纽港站更新改造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航局综合司、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从申报流程、评审流程、绩效评价等环节,对工作作出明确要求。《通知》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标准应突出重点,支持多式联运功能突出的枢纽港站更新改造及集疏运铁路项目;适度引导设备更新和信息化项目,奖补资金比例上限不得超过核定投资额的20%。

《通知》要求,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简称城市)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单个或多个综合货运枢纽类型,编制实施方案。各省份每年度择优推荐不超过1个城市或1个省内城市群,跨省联合申报(每年限1个城市群,以一个省份为主牵头申报)不占相关省份推荐名额。组合型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如“酒泉—嘉峪关”)视为1个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枢纽城市联合毗邻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市申报视为1个城市。第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政策已支持的枢纽城市(群)本轮不再申报(包含计划单列市)。

资金管理方面,《通知》要求,相关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应严格落实新一轮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提升行动资金使用有关要求,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或完善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安排的程序、标准、用途、拨付流程等。东部、中部、西部单个项目的奖补资金比例分别不超过核定投资额的40%、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