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扣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明确将产业融合发展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内容。
《条例》重点从监管机制、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在打造“公路+产业”融合发展模式方面,《条例》提出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一体化建设,鼓励配套设置停车区、交通驿站、观景台、充电站等服务设施,推动农村公路与农业、文化旅游、能源、生态环保等产业深度融合,把农村公路打造成“产业路、旅游路、致富路”;鼓励商贸、邮政、快递、供销等企业下沉农村,完善农村配送服务设施,有效打通农产品出村进城、消费品下乡进村的双向流通渠道,切实发挥农村公路对乡村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扩建,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县道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新建、改建、扩建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结合重庆多山地形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对受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经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安全论证,可以适当调整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
为筑牢公路运行安全底线,《条例》明确,区县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