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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办证权限能否下放至县(市、区)?

来源:海事局    2025-12-10 13:58:04

  问:我是市级海事部门工作人员,近几年,我省实行放权赋能,将船员办证权限下放至县(市、区),能否为县级交通部门申请海事协同管理平台专线,同时为其工作人员申请船员业务办理权限?


  答: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实施机关可以为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以及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二条"承担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适任考试、发证管理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并按规定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1〕46号)第二十三条"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针对仅在本辖区航行的总吨位100以下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特点,制定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综上,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权限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发证的各项制度,并配备满足要求的人员、设备、场地和资料,建立运行有效的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
  如申请仅在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辖区航行的100总吨以下船舶船员考试及发证管理权限,请向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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