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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配备的主船和辅助船是否为海事所管辖的船舶?

来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3-02-17 14:05:42

您好,根据《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污染清除单位应配备具有溢油围控、回收与清除、临时储存、消油剂喷洒、应急辅助卸载和污油水处理等功能的溢油应急处置船和具有布放围油栏、施放收油机、喷洒溢油分散剂、投放和回收吸油材料、施放应急卸载泵、临时储存回收污染物、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监视溢油等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辅助船舶。上述船舶应为污染清除单位自有,即污染清除单位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实际控制船舶的使用。污染清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合理配备溢油应急处置船和辅助船舶,保证其安全可靠并随时可用于清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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