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即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江苏、上海船舶防污条例生效后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是长江流域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推进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的重要一环,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长江航运繁忙,长三角港口群在全国港口生产中地位突出,在全球大港中亦位居前列,如何纾解密集船舶带来的污染防治压力,是长江经济带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答题”,也是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所以,推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是长三角地区的共同需求,而协同立法是实质化破解长江船舶污染难题、促进相关工作统一的重要路径。
长江船舶作为微型的流动污染源,其污染防治具有责任落实难、船舶污染物上岸难、监管主体多等问题,如何在污染源头实现管控提高船舶的“本质环保”水平、如何推动污染物“船-港-城”衔接闭环、如何提高港航单位和个人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如何使政府、各个部门的监管形成合力、如何在上下游形成良好的区域协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就是在对标对表苏沪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长江安徽段实际,对长江水域安徽段船舶污染防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开启了长江安徽段船舶污染防治新篇章。
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中指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船舶污染防治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污染防治作业条件,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严格管控船舶污染源头。在船舶水污染物管控上,长江沿线各海事管理机构近几年逐步摸索出“船上储存、岸上交付”的水污染物“零排放”模式。据统计,2022年至今长江上已有3万余艘内河船舶选择了零排放,占比90%以上。《条例》根据当前现状,对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铅封或者盲断做了要求。
船舶污染物上岸交付转运处置进一步明确。《条例》中明确船舶污染物的收集和交付义务,在安徽段首次立法明确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等单位的接收义务及相关要求,并且内河船舶生活垃圾、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免费。
分工明确才能形成监管正向合力。《条例》确立政府统一领导、分部门防治、海事管理机构监管的管理体制,形成监管合力。在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建设、使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给了制度支撑。
设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专章。“执法队伍按属地管理、区域划分,如何能管住‘流动的船舶’?”《条例》专设一章聚焦长三角区域合作。从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和应急协作、信用联合奖惩等方面入手,全方位建立起长三角一体化保护屏障。
正如芜湖海事局陈业国副局长所说,《条例》让水路运输从业者有法可依、环保意识更强,下一步会持续联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不断完善船舶污染物上岸通道全力开展“零排放”,推进船舶使用清洁能源严控大气污染排放,推进水清岸绿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