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经营者(12客位以下)未办理相关手续即从事营业性运输,应由海事部门还是水路运输部门处理?

问:游艇经营者(12客位以下)未办理相关手续即从事营业性运输,应由海事部门还是水路运输部门处理?有何处理依据?
  答: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对于游艇未办理相关手续即从事营业性运输行为,应由水路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海事管理部门在现场执法中将积极配合打击船舶非法营运行为,并通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