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为推进铁路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国家铁路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国铁工程监〔2018〕76号)。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加之国家对信用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秩序,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对原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修订并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和具体情形。根据行为性质、危害结果和影响程度,《办法》将铁路工程建设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逐一列明各类失信情形,其中轻微失信3种、一般失信12种、严重失信16种,并规定了相应的失信公示期限。

二是强化事故类失信信息认定。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进一步严格事故类的失信认定标准。如:发生1起一般等级事故即认定为轻微失信且必须公示,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一般等级事故即认定为一般失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一般等级事故即认定为严重失信。

三是规范失信信息记录、公示。《办法》要求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记录失信信息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制作书面告知书并告知失信当事人,当事人可提出申诉。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记录的失信信息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

四是明确信用修复相关程序。《办法》规定失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公示机关或者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并规定了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受理和办理的具体期限。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一并提供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五是严格失信惩戒。《办法》明确可在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工程评优等活动中应用失信信息。要求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对失信当事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相关政策文件:铁路工程建设失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