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6年,《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发布实施,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近年来,铁路政企分开改革和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持续深入,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政策和建设管理发生显著变化。特别是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三管三必须”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为适应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和安全生产新任务,有必要在既有实践基础上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体系,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优质建设。
二、《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九章七十六条。一是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原则。确立以人为本,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参建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压实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新技术应用、工伤保险等提出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厘清参建单位安全责任。突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细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应安全管理职责,明晰代建项目安全责任划分规则,对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承包、分包等不同模式下的安全连带责任与主次责任分别作出界定。三是强化双重预防机制构建。统一规范各参建单位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动态更新全流程要求,细化隐患排查频次、台账记录、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流程,着重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全过程管控与对应主体责任。四是构建全过程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措施手段,规范检查工作流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按“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向社会公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强化社会监督。五是规范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对参建单位应急预案编制、预案备案、队伍建设、定期演练、事故上报及现场处置提出要求,分级划定各级铁路监管部门事故调查处置职责权限。六是明晰法律责任。分类列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清晰划定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追责情形与依法履职免责边界,实现监管权责清晰、处罚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