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9号)日前,我部制定公布了《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情况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是民用航空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飞行安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原《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5号)自2016年4月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管制员执照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管制员执照管理的内容、方式和要求都发生了变化。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确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和促进低空经济发展,通用机场管制员资质管理需优化完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在管制员执照申请应当具备的通用知识中增加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原理。为落实《民用航空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等最新规定,同时为服务低空经济发展,需要对原《规则》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有关执照类别和通用知识要求。
一是增加机坪管制执照类别。贯彻管制员执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在管制员执照类别中增加了机坪管制执照。二是适应通用机场发展需要,适度降低通用机场管制人员要求,规定在为通用机场提供机场管制服务人员的机场管制类别签注后注明“(通用)”,且明确持有机场管制(通用)类别签注的,不得在运输机场从事管制工作。三是在管制员应当具备的通用知识中,增加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原理要求。
(二)修改执照申请人知识、技能和经历内容。
一是对执照申请人知识要求的优化。对原规定管制员执照申请人所需知识要求进行拆分及修改,形成通用知识、“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监视管制、区域监视管制”类别签注所需知识、“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所需知识、“机坪管制”类别签注所需知识。二是对执照申请人技能要求的优化。新增“机坪管制”执照类别申请人技能的要求。三是对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的优化。增加机坪管制和机场管制(通用)两类签注的经历要求。
(三)完善执照考试、管理、注册相关规定。
一是将执照注册地点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调整至所在单位。将执照由地区管理局注册调整为企业自律,由管制运行单位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能力评价,并实施注册。二是增加执照偏离的有关要求。规定遇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为了保证管制单位正常运行,可以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英语资格签注、工作地点签注,以及执照注册要求等进行偏离。三是明确管制员理论考试禁止行为。要求管制员不得复制或者取走考卷,不得向其他申请人提供试卷内容等。
(四)完善法律责任、丰富监管手段。
一是新增了对违反执照理论考试禁止性要求行为的处罚。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决定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管制员执照或者增加签注理论考试。二是落实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处罚的要求,对于未取得管制员执照或者超出执照类别签注范围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调整了处罚种类和罚款限额。对于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时,受到酒精类饮料或者药物的影响,损及工作能力的,新增了处罚措施。三是新增了对管制单位和管制员不履行规章义务的处罚。对于持照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执照注册职责的,未规范管理持照人技术档案的,持照人执照未经有效注册而独立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新增了相应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