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4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5号)、《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6号)、《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7号)、《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8号),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29号,以下简称《决定》),对《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授权交通运输部对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年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为调整配套部门规章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据此,为了充分释放延迟退休政策红利,积极回应从业人员关切,我们一并修改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5个部门规章,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等相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要求统一调整为“年龄不超过63周岁”,修改决定施行时间与《道路运输条例》保持一致。同时,对于新修改的《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部门规章施行前,因年龄原因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将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妥善安排。
相关政策: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4号)
2.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5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