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期待闸船舶全域联动管控的航行通告(长航通〔2026〕0005号)

为保障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期船舶有序过坝、安全待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期通航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拟对待闸船舶实施长江干线全域联动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联动管控时间

三峡水运新通道建设期间,结束时间另行通告。

二、联动管控水域

实行长江干线全域联动管控,划分为4个区域,具体范围如下:

核心水域: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5千米)至宜昌长江公路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610.8千米)之间的水域。

近坝水域:宜昌长江公路大桥至枝城长江大桥(长江中游航道里程568.3千米)之间的水域和庙河至巴东长江公路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2.4千米)之间的水域。

控制水域:枝城长江大桥至武汉双柳长江大桥(长江下游航道里程984千米)之间的水域和巴东长江公路大桥至涪陵李渡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的水域。

远端控制水域:长江干线除上述区域以外的水域。

实际联动管控水域根据联动管控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三、联动管控措施

(一)四级联动管控。

1.管控范围:Ⅳ级联动管控范围为距离三峡、葛洲坝枢纽最近的船舶过闸计划编制确认线(以下简称确认线)之间水域。Ⅲ级联动管控范围为丰都长江二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4.8千米)至城陵矶观音洲(长江中游航道里程235千米)之间水域。Ⅱ级联动管控范围为涪陵李渡长江大桥至武汉双柳长江大桥之间水域。Ⅰ级联动管控范围为长江干线全域。

2.启动条件:当近坝水域待闸船舶数量接近限值时启动Ⅳ级联动管控,当管控范围内待闸锚地、停泊区总体容量使用接近上限时,长江海事局启动下一级联动管控,并同步启用相应管控范围内待闸锚地、停泊区;当管控范围内待闸锚地、停泊区船舶数量低于总体容量的85%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后,逐级解除联动管控。

(二)船舶分区锚泊。

1.待闸船舶在联动管控水域内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不得擅自锚泊或移泊。

2.船舶列入过闸调度滚动预计划(以下简称滚动预计划)蓝表后,在夔门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13.3千米)至玉南停泊区(长江中游航道里程476.4千米)之间水域待闸的可在原地锚泊,待列入滚动预计划黄表后再进行移泊;在夔门长江大桥至新田长江大桥(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5千米)之间水域和玉南停泊区至城陵矶观音洲之间水域待闸的,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移泊至近坝水域。

3.船舶列入滚动预计划黄表后,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移泊至核心水域。

4.因特殊情况确需移泊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意后移泊。

5.最后一个装卸港口位于确认线之间水域的过坝船舶,按规定申报过闸后,可就近停泊待闸,等候调度指令。

(三)沿途管控放行。

海事管理机构在涪陵、万州、云阳、巫山、巴东、庙河、宜昌、枝城、枝江、沙市、岳阳、武汉设置12处交通管控服务站,对过坝船舶、到港作业船舶进行核查比对、有序放行,对违规航行的船舶进行查处纠正。交通管控服务站根据联动管控级别和需要对应启动。

确认线之间水域待闸的船舶,根据过闸调度计划予以放行。确认线以外水域待闸的船舶,根据船舶入锚(待闸停泊区)时间顺序予以管控放行。

(四)远端控制水域分流管控。

启动Ⅰ级联动管控后,船舶应按远端控制水域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沿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组织调整装卸作业计划、航行计划。

(五)到港作业船舶管控。

确认线之间水域非过坝的到港作业船舶应根据待闸船舶积压情况和港口作业安排优化航次计划,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放行安排,尽可能“直离直靠”,确需待装待卸的应在港口锚地停泊,不得擅自占用待闸锚地和停泊区。

(六)失信船舶惩戒。

对于不遵守联动管控措施的待闸船舶,根据长江航运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记录,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长江海事局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