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切实防范长江泸州段船舶自备艇使用风险,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格按要求规范船舶使用自备艇,现将规范使用船舶自备艇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界石盘——王爷庙(长江上游航道里程824.2——953KM)。
二、船舶自备艇仅允许在以上水域之间的锚地、停泊区使用,严禁船舶在航行中使用。
三、自备艇须显著标识船舶名称,并由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使用前应当对自备艇进行检查。
四、船舶使用自备艇前,应经本船船长同意;船长应当将随艇人员等详细信息记录在航行日志上;收、放自备艇时,人员不得随艇。
五、自备艇应由持船舶驾驶类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操纵,驾乘人员单次不得超过3人、并规范穿戴救生衣;
六、自备艇航行时遵守航行与避让规则,不得强行横越或者抢航,不得穿越主航道航行,只得在近岸一侧使用。
七、夜间、恶劣天气等时段不得使用自备艇。
泸州海事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