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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来源:法制司    2026-01-20 10:48:54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通航建筑物是航道的关键节点,是航运畅通和水运发展的重要保障。现行《办法》于2019年出台,在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水路运输事业发展,过闸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旅客人数持续增加,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需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更好服务保障通航建筑物安全高效运行。此外,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需在《办法》中予以细化落实。

二、修订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采取“小切口”的方式,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危险货物船舶和客船过闸安全、运行单位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提升针对性、实效性。修订内容包括:

(一)加强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实践中,部分地方针对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办法》总结提炼地方有效经验做法,形成了管理制度,即运行单位应当结合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运输形态等因素,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分别或者综合采取专闸通过、数量限制、留足安全距离等措施,保障船舶过闸安全。

(二)完善客船过闸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客船大型化发展带来的载客人数多、安全风险大的实际,增加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客船专项运行调度方案和专项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的要求。

(三)压实运行单位安全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运行单位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了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和从业人员的上岗要求。二是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要求运行单位构建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源头防范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风险,提高安全运行水平。三是针对实践中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与运行单位相分离、责任不清晰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与运行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不得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通航建筑物运行。

此外,为解决待闸船舶集中停泊造成航道拥堵、航运用水与水电等其他行业用水矛盾突出、新能源船舶燃料供应危险性高等问题,此次修订补充了合理控制待闸船舶数量、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禁止通航建筑物内燃料供应等原则性要求。


相关政策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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