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 诉 人(一审原告):孟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单位
2024年11月26日,上诉人孟某向被上诉人某单位提交举报信,反映某村庄非法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按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职等事项。因认为被上诉人未对该举报作出处理,上诉人于2025年2月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3.依法纠正被上诉人违法履职行为;4.依法举行复议听证。2025年4月,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等规定,对于上诉人反映的事项,被上诉人没有直接查处职责,同时对于上诉人反映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职等事项,属于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受理条件。上诉人关于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被上诉人决定驳回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及行政赔偿请求。上诉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孟某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争议焦点】
一、信访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举报人应向具有直接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举报。如果举报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向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实质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行为。本案中,法院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某村庄非法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按集体土地征收等事项进行查处,但被上诉人对上述举报事项不具有直接查处职责,故上诉人的上述举报事项属于越级信访事项。上诉人针对该越级信访事项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亦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法院认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等规定,上诉人反映的房屋拆迁等事项属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其向被上诉人反映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职等事项,属于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上诉人的上述复议申请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亦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启示】
内部层级监督是一种基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而产生的内部管理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有指挥、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通过制定内部的工作规范、工作流程以及考核标准等方式,促使下级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政策导向。从法律性质上看,内部层级监督主要关注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制衡与管理,并非直接对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当事人可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直接审查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