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 诉 人(一审原告):田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单位
2024年11月15日,被上诉人某单位收到上诉人田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上诉人认为某格式合同审核人员学历水平与实际不符,申请公开“某格式合同审核人员的学历水平和公务员考试成绩”,原因是:因该格式合同将主合同内容分拆在第一页、第二页、第七页、第三十二页。2024年12月6日,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答复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不予公开。2024年12月27日,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不服被诉答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2025年1月23日,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决定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答复。上诉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诉讼、上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法院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被上诉人审核格式合同人员的学历水平和公务员考试成绩,涉及被上诉人招录其工作人员过程中所获取的人事管理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被上诉人决定对此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内部事务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能、开展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判断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人民法院给出两个方面考量:从形式上而言,信息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之间;从效力上来说,信息仅为内部管理事项,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旦内部形成的信息对外发布或传播,所记载内容直接设定相对人权利义务且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则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在处理内部事务信息时,行政机关需要在保护机关内部交流自由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之间找到平衡。一方面,内部事务信息的豁免公开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内部的决策过程,避免因过早公开而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必须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